民法三扣申論問題,容易混淆之觀念 - 考試
By Sierra Rose
at 2013-04-14T15:10
at 2013-04-14T15:1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how01 (Gary168)》之銘言:
: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但甲隨即棄家不顧,在外與丙女同居,乙女恨死
: 丙女。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 不久甲患病,自知丙不會分到任何遺產,遂立下遺囑,要遺贈丙300萬元,其餘由各繼承
: 人
: 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
: 元。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
: 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 這題甲的遺產是320萬
: 而應繼遺產依§1173之規定,應為520萬,那麼應繼分1/4下,每人可分得遺產應為130萬
: ,而應A、B各應於其應繼分中扣除100萬特種贈與,故A、B之應繼分剩餘為?
: 1.o萬元(80<100萬) -->計算基礎以320萬/4=80萬為各股應繼分。
: 2.30萬元(130萬>100萬) --->計算基礎為520萬/4=130萬為各股應繼分,AB再扣減100萬。
: 另外行使特留分,之計算如為前者則,乙C各為40萬(80x1/2),AB為0萬
: 或是乙C各為65萬(130x1/2)
: 若為後者,則AB之應繼分應該還是30萬才是?
: 則AB之特留分不為0而為15萬?
: 彙整:我的想法有三種,何者才正確?
: 一、乙ABC應繼分各為8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
: 乙之特留分為40萬,C之特留分為40萬
: 丙之遺贈額為240萬
: 二、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30,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15萬
: 丙之遺贈額為160萬
: 三、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萬
: (但AB之扣減是以實際遺產320萬x1/4=80萬<100萬計算),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0萬
: 丙之遺贈額為190萬
: 懇請高手賜教。
看了一下原PO文章內的推文,我發現我的答案好像和其他人不太一樣
但還是寫一下我自己的算法,如果有誤,請毫不留情大力的鞭我沒關係!
先表明我是採戴師的不必返還說
一、本案適格的遺產繼承人:乙 A B C
二、本案甲之總財產
(一)對外清償債務: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乙得請求的數額為80萬(1030-1)
對外清償後,甲之財產總額為320萬
(二)內部分配遺產總額之確定:1173歸扣 A B
A結婚時受贈的100萬須歸扣
B開設貿易公司受贈100萬須歸扣
內部分配遺產總額基準為520萬元(拿來計算應繼分和特留分數額)
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額
應繼分 特留分
乙 130萬 65萬
A 130萬 65萬
B 130萬 65萬
C 130萬 65萬
四、遺贈侵害特留分
對A、B而言,生前特種贈與各為100萬,特留分額為65萬,二人不得再受任何分配,
分配為0 (無扣減權可行使,因為其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大於特留分)
對乙、C而言,甲之現存積極財產扣除遺贈後僅剩20萬,有侵害特留分,故得行使扣減
五、扣減權的行使對象
乙C扣減權的行使對象,依照通說見解,生前特種贈與不宜作為特留分扣減標第
所以不能向AB行使扣減權,AB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多出的部分不須返還
乙C僅能向丙行使扣減權(1225)
即乙C從甲之現存財產320萬元中扣減,乙C各得受分配65萬元,其餘交付丙即可
六、結論
乙:剩餘分配請求權80萬 + 特留分65萬
A:0
B:0
C:特留分65萬
丙:受扣減後的遺贈190萬
如有錯誤請多多指教>"<
--
: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但甲隨即棄家不顧,在外與丙女同居,乙女恨死
: 丙女。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 不久甲患病,自知丙不會分到任何遺產,遂立下遺囑,要遺贈丙300萬元,其餘由各繼承
: 人
: 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
: 元。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
: 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 這題甲的遺產是320萬
: 而應繼遺產依§1173之規定,應為520萬,那麼應繼分1/4下,每人可分得遺產應為130萬
: ,而應A、B各應於其應繼分中扣除100萬特種贈與,故A、B之應繼分剩餘為?
: 1.o萬元(80<100萬) -->計算基礎以320萬/4=80萬為各股應繼分。
: 2.30萬元(130萬>100萬) --->計算基礎為520萬/4=130萬為各股應繼分,AB再扣減100萬。
: 另外行使特留分,之計算如為前者則,乙C各為40萬(80x1/2),AB為0萬
: 或是乙C各為65萬(130x1/2)
: 若為後者,則AB之應繼分應該還是30萬才是?
: 則AB之特留分不為0而為15萬?
: 彙整:我的想法有三種,何者才正確?
: 一、乙ABC應繼分各為8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
: 乙之特留分為40萬,C之特留分為40萬
: 丙之遺贈額為240萬
: 二、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30,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15萬
: 丙之遺贈額為160萬
: 三、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萬
: (但AB之扣減是以實際遺產320萬x1/4=80萬<100萬計算),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0萬
: 丙之遺贈額為190萬
: 懇請高手賜教。
看了一下原PO文章內的推文,我發現我的答案好像和其他人不太一樣
但還是寫一下我自己的算法,如果有誤,請毫不留情大力的鞭我沒關係!
先表明我是採戴師的不必返還說
一、本案適格的遺產繼承人:乙 A B C
二、本案甲之總財產
(一)對外清償債務: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乙得請求的數額為80萬(1030-1)
對外清償後,甲之財產總額為320萬
(二)內部分配遺產總額之確定:1173歸扣 A B
A結婚時受贈的100萬須歸扣
B開設貿易公司受贈100萬須歸扣
內部分配遺產總額基準為520萬元(拿來計算應繼分和特留分數額)
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額
應繼分 特留分
乙 130萬 65萬
A 130萬 65萬
B 130萬 65萬
C 130萬 65萬
四、遺贈侵害特留分
對A、B而言,生前特種贈與各為100萬,特留分額為65萬,二人不得再受任何分配,
分配為0 (無扣減權可行使,因為其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大於特留分)
對乙、C而言,甲之現存積極財產扣除遺贈後僅剩20萬,有侵害特留分,故得行使扣減
五、扣減權的行使對象
乙C扣減權的行使對象,依照通說見解,生前特種贈與不宜作為特留分扣減標第
所以不能向AB行使扣減權,AB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多出的部分不須返還
乙C僅能向丙行使扣減權(1225)
即乙C從甲之現存財產320萬元中扣減,乙C各得受分配65萬元,其餘交付丙即可
六、結論
乙:剩餘分配請求權80萬 + 特留分65萬
A:0
B:0
C:特留分65萬
丙:受扣減後的遺贈190萬
如有錯誤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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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4-17T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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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4-25T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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