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扣申論問題,容易混淆之觀念 - 考試
By Gary
at 2013-04-14T19:09
at 2013-04-14T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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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先寫我的想法:
1.歸扣之計算§1173。
對於特種贈與超過繼承人之應繼分時應如何具體處理相關理論紛雜。
首先,依返還責任之承擔與否二分。
林師主張應依不當得利返還之,而通說及實務均採無庸歸扣之立場。
再者,無庸歸扣後之處理又分有,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本文採此說)、
具體應繼分基準說、原本應繼分基準說、分股說等。
2.遺贈,係被繼承人對其財產之自由處分,於計算上宜優先將其扣除。
僅在侵害到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時,依§1225扣減之。
以上兩點乃本文所採用之基礎,於此合先敘明。
-----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
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三、甲立下遺囑,遺贈丙300萬元。
四、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
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元。
五、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1.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之開始雖係同時發生,然依§1159之規定,
繼承人對依期報明之債權,應以遺產償還之。
題示中乙明白表示要行使其§1030-1,應可認為其依規定依其報明,自得受償。
依§1030-1計算可知,乙得請求(200+40)/2-40=80W。
是故,甲可供繼承之遺產計有400-80=320W。
2.遺產分割之計算
(1) 因甲曾為遺囑表示將遺贈丙300W,故先將此數額扣除。
若侵害特留分,再依§1225由遺贈之財產扣減之。
(2) 因甲曾對A、B二子為特種贈與,故依§1173之規定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
繼承人:乙、A、B、C (應繼分:四人均分;特留分:應繼分之1/2)
遺產=320+100+100=520W
每人之特留分=520/4*1/2=65W
扣除遺贈後之遺產=520-300=220W
每人之應繼分=220/4=55W
55W<原特留分65W,故以65W計算。
A、B之應繼分依§1173=65-100=-35<0
依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改僅以乙、C為繼承人而重新計算之。
----
繼承人:乙、C(應繼分:二人均分;特留分:應繼分之1/2) ;A、B(不受分配)
遺產=320W
每人之特留分=320/2*1/2=80W
扣除遺贈後之遺產=320-300=20W
每人之應繼分=20/2=10W
10W<原特留分80W,故以80W計算,不足部分依§1225由遺贈之財產扣減之。
-----
綜上,遺產分配結果:
A、C=0W
乙、C=10+(80-10)=80W
丙=300-(70+70)=160W
此外,乙另享有因§1030-1而取得之80W。
=====如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強者幫忙修改、補充=====
※ 引述《lch10212 (羽毛)》之銘言:
: ※ 引述《show01 (Gary168)》之銘言:
: :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但甲隨即棄家不顧,在外與丙女同居,乙女恨死
: : 丙女。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 : 不久甲患病,自知丙不會分到任何遺產,遂立下遺囑,要遺贈丙300萬元,其餘由各繼承
: : 人
: : 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
: : 元。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
: : 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
: : 這題甲的遺產是320萬
: : 而應繼遺產依§1173之規定,應為520萬,那麼應繼分1/4下,每人可分得遺產應為130萬
: : ,而應A、B各應於其應繼分中扣除100萬特種贈與,故A、B之應繼分剩餘為?
: : 1.o萬元(80<100萬) -->計算基礎以320萬/4=80萬為各股應繼分。
要把A、B獲得的特贈歸扣回去,所以計算基礎不是320W。
: : 2.30萬元(130萬>100萬) --->計算基礎為520萬/4=130萬為各股應繼分,AB再扣減100萬。
計算基礎有加入A、B之特贈,卻未先將遺贈扣除。
: : 另外行使特留分,之計算如為前者則,乙C各為40萬(80x1/2),AB為0萬
: : 或是乙C各為65萬(130x1/2)
: : 若為後者,則AB之應繼分應該還是30萬才是?
: : 則AB之特留分不為0而為15萬?
: : 彙整:我的想法有三種,何者才正確?
: : 一、乙ABC應繼分各為8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
: : 乙之特留分為40萬,C之特留分為40萬
: : 丙之遺贈額為240萬
: : 二、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30,
: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15萬
: : 丙之遺贈額為160萬
: : 三、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萬
: : (但AB之扣減是以實際遺產320萬x1/4=80萬<100萬計算),
: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0萬
: : 丙之遺贈額為190萬
: : 懇請高手賜教。
=====
: 看了一下原PO文章內的推文,我發現我的答案好像和其他人不太一樣
: 但還是寫一下我自己的算法,如果有誤,請毫不留情大力的鞭我沒關係!
: 先表明我是採戴師的不必返還說
: 一、本案適格的遺產繼承人:乙 A B C
: 二、本案甲之總財產
: (一)對外清償債務: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乙得請求的數額為80萬(1030-1)
: 對外清償後,甲之財產總額為320萬
: (二)內部分配遺產總額之確定:1173歸扣 A B
:
: A結婚時受贈的100萬須歸扣
: B開設貿易公司受贈100萬須歸扣
:
: 內部分配遺產總額基準為520萬元(拿來計算應繼分和特留分數額)
: 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額
: 應繼分 特留分
: 乙 130萬 65萬
: A 130萬 65萬
: B 130萬 65萬
: C 130萬 65萬
: 四、遺贈侵害特留分
若未先計算扣除遺贈後之應繼分,是如何得知特留分被侵害的呢?
: 對A、B而言,生前特種贈與各為100萬,特留分額為65萬,二人不得再受任何分配,
: 分配為0 (無扣減權可行使,因為其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大於特留分)
依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A、B非法條所謂之應得特留分之人,故不得依此主張。
: 對乙、C而言,甲之現存積極財產扣除遺贈後僅剩20萬,有侵害特留分,故得行使扣減
:
: 五、扣減權的行使對象
: 乙C扣減權的行使對象,依照通說見解,生前特種贈與不宜作為特留分扣減標第
: 所以不能向AB行使扣減權,AB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多出的部分不須返還
: 乙C僅能向丙行使扣減權(1225)
: 即乙C從甲之現存財產320萬元中扣減,乙C各得受分配65萬元,其餘交付丙即可
: 六、結論
: 乙:剩餘分配請求權80萬 + 特留分65萬
: A:0
: B:0
: C:特留分65萬
: 丙:受扣減後的遺贈190萬
: 如有錯誤請多多指教>"<
:
--
1.歸扣之計算§1173。
對於特種贈與超過繼承人之應繼分時應如何具體處理相關理論紛雜。
首先,依返還責任之承擔與否二分。
林師主張應依不當得利返還之,而通說及實務均採無庸歸扣之立場。
再者,無庸歸扣後之處理又分有,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本文採此說)、
具體應繼分基準說、原本應繼分基準說、分股說等。
2.遺贈,係被繼承人對其財產之自由處分,於計算上宜優先將其扣除。
僅在侵害到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時,依§1225扣減之。
以上兩點乃本文所採用之基礎,於此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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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
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三、甲立下遺囑,遺贈丙300萬元。
四、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
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元。
五、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1.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之開始雖係同時發生,然依§1159之規定,
繼承人對依期報明之債權,應以遺產償還之。
題示中乙明白表示要行使其§1030-1,應可認為其依規定依其報明,自得受償。
依§1030-1計算可知,乙得請求(200+40)/2-40=80W。
是故,甲可供繼承之遺產計有400-80=320W。
2.遺產分割之計算
(1) 因甲曾為遺囑表示將遺贈丙300W,故先將此數額扣除。
若侵害特留分,再依§1225由遺贈之財產扣減之。
(2) 因甲曾對A、B二子為特種贈與,故依§1173之規定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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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乙、A、B、C (應繼分:四人均分;特留分:應繼分之1/2)
遺產=320+100+100=520W
每人之特留分=520/4*1/2=65W
扣除遺贈後之遺產=520-300=220W
每人之應繼分=220/4=55W
55W<原特留分65W,故以65W計算。
A、B之應繼分依§1173=65-100=-35<0
依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改僅以乙、C為繼承人而重新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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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乙、C(應繼分:二人均分;特留分:應繼分之1/2) ;A、B(不受分配)
遺產=320W
每人之特留分=320/2*1/2=80W
扣除遺贈後之遺產=320-300=20W
每人之應繼分=20/2=10W
10W<原特留分80W,故以80W計算,不足部分依§1225由遺贈之財產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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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遺產分配結果:
A、C=0W
乙、C=10+(80-10)=80W
丙=300-(70+70)=160W
此外,乙另享有因§1030-1而取得之80W。
=====如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強者幫忙修改、補充=====
※ 引述《lch10212 (羽毛)》之銘言:
: ※ 引述《show01 (Gary168)》之銘言:
: :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但甲隨即棄家不顧,在外與丙女同居,乙女恨死
: : 丙女。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 : 不久甲患病,自知丙不會分到任何遺產,遂立下遺囑,要遺贈丙300萬元,其餘由各繼承
: : 人
: : 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
: : 元。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
: : 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
: : 這題甲的遺產是320萬
: : 而應繼遺產依§1173之規定,應為520萬,那麼應繼分1/4下,每人可分得遺產應為130萬
: : ,而應A、B各應於其應繼分中扣除100萬特種贈與,故A、B之應繼分剩餘為?
: : 1.o萬元(80<100萬) -->計算基礎以320萬/4=80萬為各股應繼分。
要把A、B獲得的特贈歸扣回去,所以計算基礎不是320W。
: : 2.30萬元(130萬>100萬) --->計算基礎為520萬/4=130萬為各股應繼分,AB再扣減100萬。
計算基礎有加入A、B之特贈,卻未先將遺贈扣除。
: : 另外行使特留分,之計算如為前者則,乙C各為40萬(80x1/2),AB為0萬
: : 或是乙C各為65萬(130x1/2)
: : 若為後者,則AB之應繼分應該還是30萬才是?
: : 則AB之特留分不為0而為15萬?
: : 彙整:我的想法有三種,何者才正確?
: : 一、乙ABC應繼分各為8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
: : 乙之特留分為40萬,C之特留分為40萬
: : 丙之遺贈額為240萬
: : 二、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30,
: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15萬
: : 丙之遺贈額為160萬
: : 三、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萬
: : (但AB之扣減是以實際遺產320萬x1/4=80萬<100萬計算),
: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0萬
: : 丙之遺贈額為190萬
: : 懇請高手賜教。
=====
: 看了一下原PO文章內的推文,我發現我的答案好像和其他人不太一樣
: 但還是寫一下我自己的算法,如果有誤,請毫不留情大力的鞭我沒關係!
: 先表明我是採戴師的不必返還說
: 一、本案適格的遺產繼承人:乙 A B C
: 二、本案甲之總財產
: (一)對外清償債務: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乙得請求的數額為80萬(1030-1)
: 對外清償後,甲之財產總額為320萬
: (二)內部分配遺產總額之確定:1173歸扣 A B
:
: A結婚時受贈的100萬須歸扣
: B開設貿易公司受贈100萬須歸扣
:
: 內部分配遺產總額基準為520萬元(拿來計算應繼分和特留分數額)
: 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額
: 應繼分 特留分
: 乙 130萬 65萬
: A 130萬 65萬
: B 130萬 65萬
: C 130萬 65萬
: 四、遺贈侵害特留分
若未先計算扣除遺贈後之應繼分,是如何得知特留分被侵害的呢?
: 對A、B而言,生前特種贈與各為100萬,特留分額為65萬,二人不得再受任何分配,
: 分配為0 (無扣減權可行使,因為其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大於特留分)
依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A、B非法條所謂之應得特留分之人,故不得依此主張。
: 對乙、C而言,甲之現存積極財產扣除遺贈後僅剩20萬,有侵害特留分,故得行使扣減
:
: 五、扣減權的行使對象
: 乙C扣減權的行使對象,依照通說見解,生前特種贈與不宜作為特留分扣減標第
: 所以不能向AB行使扣減權,AB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多出的部分不須返還
: 乙C僅能向丙行使扣減權(1225)
: 即乙C從甲之現存財產320萬元中扣減,乙C各得受分配65萬元,其餘交付丙即可
: 六、結論
: 乙:剩餘分配請求權80萬 + 特留分65萬
: A:0
: B:0
: C:特留分65萬
: 丙:受扣減後的遺贈190萬
: 如有錯誤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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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3-04-17T18:09
at 2013-04-17T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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