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未授與乙代理權,只是將車借給乙並交付給乙,乙以甲之名義,
將車出賣與善意之丙,並交付之。
甲可以主張,乙屬無權代理,甲事後又不承認,故物權行為無效,
汽車所有權仍屬甲。
但丙似乎同時也能主張「善意取得」,取得汽車所有權。
那麼,最後車子所有權要給誰呢?法官依個別案情不同來判斷嗎?
這是民法會教的東西嗎?還是民事訴訟法才會教的觀念呢?
因為上民總的課,越上越疑惑。請教版上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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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車出賣與善意之丙,並交付之。
甲可以主張,乙屬無權代理,甲事後又不承認,故物權行為無效,
汽車所有權仍屬甲。
但丙似乎同時也能主張「善意取得」,取得汽車所有權。
那麼,最後車子所有權要給誰呢?法官依個別案情不同來判斷嗎?
這是民法會教的東西嗎?還是民事訴訟法才會教的觀念呢?
因為上民總的課,越上越疑惑。請教版上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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