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完全給付準用給付不能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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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27不完全給付的要件之一是必須債務人可歸責
在瑕疵無法補正之下準用到給付不能的規定時
225第1項也在準用之列
但既然要債務人可歸責才構成不完全給付
又怎麼會有瑕疵的發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形呢?
換言之,
是否存在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
瑕疵的發生卻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形?

想了很久還是想不通
懇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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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21-08-12
法律效果準用
Elvira avatarElvira2021-08-15
小的是看了張志朋律師的債編1才會有這個疑惑 上面是
寫說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才會準用225第1項 真
的好難懂 https://i.imgur.com/lL1BWAS.jpg
Edith avatarEdith2021-08-18
你可能先分清楚構成要件準用和法律效果準用是在講什麼會
比較好……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1-08-19
我知道是法律效果準用 但準用的前提必須是「瑕疵的發
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非225構成要件) 既然都已經
構成不完全給付 很難想像「瑕疵的發生」不可歸責於
債務人
Rae avatarRae2021-08-19
小的資質駑鈍 以上若有理解錯誤 再麻煩各位指正
Susan avatarSusan2021-08-23
建商賣你房子交屋前遭第三人縱火導致結構受損不能修補,
不就是標的物之瑕疵不可歸責雙方
Jacob avatarJacob2021-08-28
這樣能說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建商)之事由致為不完
全給付嗎?
Robert avatarRobert2021-08-30
契約中的歸責問題本質上是風險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而不
僅是風險由誰創造的問題啊,在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
承擔,則交付前因第三人行為致生標的物瑕疵,而若有繼續
履行買賣契約出賣此標的物,就買受人角度當然是契約不完
全給付,此標的物的買賣履行當然是歸責於出賣方由賣方承
Oliver avatarOliver2021-08-31
擔風險,但此時契約原始目的不能達成,已屬不能履行,則
用給付不能得規定處理
Ethan avatarEthan2021-09-01
懂了~感謝b大!
Enid avatarEnid2021-09-06
建議你當沒看到這段就好 真心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