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買賣與承攬之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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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我想請問一下,這二者的區別假設我去買一杯飲料,對方給我飲料,我給錢,是買賣但換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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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na avatarDonna2008-03-28
基本上承攬是一種定作人要求承覽人以他的專業做出一種事物也就是這個東西一開始是沒有的必須要有承覽關係讓承攬人最終完成一個結果無論這結果是物質上或是勞力上只要有個結果出來就行了但是買賣並非要求一定要對方要完成一個結果只要就雙方合意交付之物互相移交給對方即可所以買賣非一定�
Emily avatarEmily2008-03-30
這個問題樓主從反向思考就能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