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連帶保證與共同保證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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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

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 保證人(丙)與(乙)負連帶責任

(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但是如果(甲)或(乙)再去找一個保證人(丁)過來

此時是不是變成(丙)與(丁)兩個人都有先訴抗辯權

狀況成了共同保證? 我覺得好怪 如果我是(丙) 為了要有先訴抗辯權

我一定會去說服(甲)或(乙) 再去找一個人(丁)來當保證人啊

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兩個人保證時可以有先訴抗辯權

一個人保證時卻反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請問我的觀念這樣是對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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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3-01
債務人財產不夠清債保證人才沒有先訴抗辯權吧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3-04
我認為這是兩層次的問題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3-07
共同保證是責任型態,抗辯權之有無
須視746而定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3-08
連帶保證是保證,共同保證是連帶債務
Ida avatarIda2013-03-09
你要先考慮丁是哪種保證人,這樣想就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