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一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
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 保證人(丙)與(乙)負連帶責任
(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但是如果(甲)或(乙)再去找一個保證人(丁)過來
此時是不是變成(丙)與(丁)兩個人都有先訴抗辯權
狀況成了共同保證? 我覺得好怪 如果我是(丙) 為了要有先訴抗辯權
我一定會去說服(甲)或(乙) 再去找一個人(丁)來當保證人啊
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兩個人保證時可以有先訴抗辯權
一個人保證時卻反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請問我的觀念這樣是對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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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 保證人(丙)與(乙)負連帶責任
(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但是如果(甲)或(乙)再去找一個保證人(丁)過來
此時是不是變成(丙)與(丁)兩個人都有先訴抗辯權
狀況成了共同保證? 我覺得好怪 如果我是(丙) 為了要有先訴抗辯權
我一定會去說服(甲)或(乙) 再去找一個人(丁)來當保證人啊
法律為什麼會規定兩個人保證時可以有先訴抗辯權
一個人保證時卻反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請問我的觀念這樣是對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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