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權責任的電纜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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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苦手求解,感謝!

甲過失挖斷乙公司電纜致丙公司無法營業

丙受侵害有二

A.丙和乙之供電契約債權

B.營業權

因為二者皆純粹經濟上損失,故 (王) 不對甲184I前,

而A為乙之不完全給付,但雙方均不可歸責,故免給付和對待給付義務

至B為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應亦同免責任…吧?

那問題來了:

在184I前限於絕對權之思維下,

丙如不能營業而向消費者為退費、賠償

得否向何人為賠償之請求?

是否造成有人侵害卻無人賠償之可能?

如果改採不限絕對權,即可責由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應無架空契約責任之疑慮?

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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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3-07
1.甲有可能違反道路不得挖幾公尺深的法律規定,而構
成184條1項後段
2.若甲無違反任何法律又無故意,這種情況丙就無法求
償,這是在合理限制加害人的責任和保護被害人間,法
律偏向限制加害人的責任,因為丙並無預見甲的損害之
可能
Adele avatarAdele2015-03-07
預見可能性!感謝!
Oscar avatarOscar2015-03-10
保險公司吧~今年成大考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