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共同保證計算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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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101的司特如下:

甲以自有價值500萬元之不動產、配偶乙所有價值1,000萬 元之不動產二件設定抵押權,並央求長輩丁、長官戊出面保證,始獲X銀行核貸2,000萬元。詎料甲屆期無力還款,X銀行乃向丁、戊請求連帶清償,但卻拋棄 乙所設定之抵押權。不料戊因恐被週刊爆料乃一舉代償2,000萬元。試依現行民法析述戊代償2,000萬元之法律效果如何?


想請問,為什麼參考幾家擬答,都沒有計算甲自有的500萬不動產,債務人若也有抵押物,不是要優先拍賣受償,而分配額應該如下:

甲 500萬
乙 300萬
丁 600萬
戊 600萬



還是因為債權人沒有向他求償,就不用算?
(擬答答案都是如下)

乙 400萬
丁 800萬
戊 800萬

抱歉可能問了個蠢問題,但是真的苦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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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21-07-19
簡單來說,各保人(含人保及物保)間的內部分擔額、主
債務人的最終責任,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應混談。各
保人間內部分擔額的目的是主債務人無資力的風險分配,計
算時自然不用考慮主債務人,且最終應由主債務人負全部責
任。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7-20
所以應該分兩個計算就對哩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