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問題一則 - 考試
By Hedy
at 2021-05-22T09:03
at 2021-05-22T09: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owisgood (尋)》之銘言:
: 甲賣蘋果給乙,乙轉贈予丙
: 嗣後甲乙買賣契約撤銷
: 甲得向丙主張183請求返還
: 小的問題是,如果丙早就把蘋果吃完,丙是否仍須返還?
: 林政豪解題書在類似的問題是說可以主張,但沒說理由
: 就對第三人主張183是否有182現存利益不存在的問題...沒學到
: 懇請各位大大賜教感恩QQ
嗨我是作者本人,
我「印象」中,王澤鑑老師認為183的返還客體及範圍,
仍有181、182條的適用(書被我放在事務所,現在無法確認),
因此若丙早就把蘋果吃完,這時候:
1、返還客體:依民法第181條,丙應返還蘋果的價額
2、返還範圍:依民法第182條
(1)丙係善意
A. 丙有食用蘋果的經濟計畫:所受利益存在=返還價額
B. 丙無食用蘋果的經濟計畫:所受利益不存在=免返還義務
(2)丙係惡意=返還價額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僅供參考
我覺得在解釋民法第183條的返還方法與範圍時,
去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81、182條也滿合理的。
畢竟民法第183條是去「代替」原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返還義務,
在原不當得利受領人因民法第182條第1項免返還義務時,
由無償取得利益之第三人,肩負起返還的責任。
該責任本質上是類似原不當得利責任的補充責任。
此時如果沒有民法第182條的適用,
將導致第三人的責任比原不當得利受領人還重的結果,
原不當得利受領人可以用所受利益不存在為由免返還義務,
而依民法第183條負返還責任的第三人卻要償還價額,
有一種補充包比原本那包還要大包的違和感啊!
所以在成立民法第183條之後,如果要繼續討論返還方法/範圍,
我認為去類推適用民法第181、182條是合理的。
謝謝你提出這個問題,我當初在解這題的時候真的沒想那麼多orz,
之後改版會修正並多加說明,再次感謝。
--
: 甲賣蘋果給乙,乙轉贈予丙
: 嗣後甲乙買賣契約撤銷
: 甲得向丙主張183請求返還
: 小的問題是,如果丙早就把蘋果吃完,丙是否仍須返還?
: 林政豪解題書在類似的問題是說可以主張,但沒說理由
: 就對第三人主張183是否有182現存利益不存在的問題...沒學到
: 懇請各位大大賜教感恩QQ
嗨我是作者本人,
我「印象」中,王澤鑑老師認為183的返還客體及範圍,
仍有181、182條的適用(書被我放在事務所,現在無法確認),
因此若丙早就把蘋果吃完,這時候:
1、返還客體:依民法第181條,丙應返還蘋果的價額
2、返還範圍:依民法第182條
(1)丙係善意
A. 丙有食用蘋果的經濟計畫:所受利益存在=返還價額
B. 丙無食用蘋果的經濟計畫:所受利益不存在=免返還義務
(2)丙係惡意=返還價額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僅供參考
我覺得在解釋民法第183條的返還方法與範圍時,
去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81、182條也滿合理的。
畢竟民法第183條是去「代替」原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返還義務,
在原不當得利受領人因民法第182條第1項免返還義務時,
由無償取得利益之第三人,肩負起返還的責任。
該責任本質上是類似原不當得利責任的補充責任。
此時如果沒有民法第182條的適用,
將導致第三人的責任比原不當得利受領人還重的結果,
原不當得利受領人可以用所受利益不存在為由免返還義務,
而依民法第183條負返還責任的第三人卻要償還價額,
有一種補充包比原本那包還要大包的違和感啊!
所以在成立民法第183條之後,如果要繼續討論返還方法/範圍,
我認為去類推適用民法第181、182條是合理的。
謝謝你提出這個問題,我當初在解這題的時候真的沒想那麼多orz,
之後改版會修正並多加說明,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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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21-05-27T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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