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價金500萬
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
但小的會有如此疑問是因為,感覺買受人要去承擔第三人無資力的風險好像有點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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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
但小的會有如此疑問是因為,感覺買受人要去承擔第三人無資力的風險好像有點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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