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在張律師圖解民法債篇I 1-7~1-9中,提到一個問題,
不動產出賣人甲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但尚未交付占有,能否用民法
767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裡面有提到司法院84.7.7廳民一字13341號函
1.裡面提到,買受人未曾取得該物之占有,亦無從請求返還,所以不能主張
767。
我想問,法條中如何得知要有過占有才能主張767,買受人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登
記了,難道還不能主張嗎?
2.函中又提到,不動產出賣人將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後,並不當然喪失
對物之占有權源,如買受人尚有價款未給付,出賣人得以交付占有與買受人給付價款
主張同時屢行抗辯,因此,出賣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其繼續占有該物,
並非無權占有,且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係得請求返還之。
這是指乙若未清償餘款,甲可向乙主張767嗎?可是不是已經所有權登記移轉了嗎?
甲非所有權人,怎麼還可以主張呢?
3 若乙將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登記移轉給丙,丙可向甲主張767,因為甲乙之間的買賣
契約不能對抗第三人,我想問的是,那丙也沒占有過該物,怎麼也可主張767
以上,想請懂得人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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