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甲男有一子A,乙女有一女B;甲男與乙女結婚。
[一]
甲男乙女婚後,甲男收養B,則A與B關係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依「民法988第二款(禁婚親)」不得結婚。
[二]
甲男乙女婚後,並未收養對方子女,此時依「民法969」A與B非姻親(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可以結婚;A與B婚後,甲是否可以依「民法1073-1第二款但書」收養配偶乙之B女?
若可以,收養後是否會影響A與B之結婚效力?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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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男乙女婚後,甲男收養B,則A與B關係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依「民法988第二款(禁婚親)」不得結婚。
[二]
甲男乙女婚後,並未收養對方子女,此時依「民法969」A與B非姻親(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可以結婚;A與B婚後,甲是否可以依「民法1073-1第二款但書」收養配偶乙之B女?
若可以,收養後是否會影響A與B之結婚效力?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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