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時效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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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真正繼承人因而不得再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嗎?


3. 依145,時效經過仍得就物取償請問這個規定受125的15年所限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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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7-12
看了地上權的定義你就懂了,所以才有土地法34-1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7-13
767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該地他項權利人可以主張,真正繼承人
有符合767的要件嗎?
Ula avatarUla2013-07-15
145的話,不適用125了,如是抵押權就該適用880
Cara avatarCara2013-07-19
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的,所以屬用益物權的地上權不可能
不影響他人應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擔保物權不同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7-21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