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時效問題 - 考試Ula · 2013-07-0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請教大家~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真正繼承人因而不得再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嗎? 3. 依145,時效經過仍得就物取償請問這個規定受125的15年所限嗎?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Selena2013-07-12看了地上權的定義你就懂了,所以才有土地法34-1Anthony2013-07-13767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該地他項權利人可以主張,真正繼承人有符合767的要件嗎?Ula2013-07-15145的話,不適用125了,如是抵押權就該適用880Cara2013-07-19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的,所以屬用益物權的地上權不可能不影響他人應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擔保物權不同Andrew2013-07-21謝謝回答:)Related Posts考場異相今年有補郝強中會/徐喬經濟覺得考題難嗎?考統計的朋友們今年生物統計今年難得考完高普還有貢寮音樂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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