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時效問題 - 考試
By Eartha
at 2013-07-11T22:46
at 2013-07-11T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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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u大細心的回覆!
不過...什麼是膝蓋的情感阿XD
我可以了解地上權這部分
不過我還是不太明白,
為什麼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依據是819第一項嗎?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引述《haha1130 (little J)》之銘言:
: 請教大家~
: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這個......就膝蓋的情感阿XD
: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 真正繼承人因而不得再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嗎?
這個判例要看全部
40台上730是一個錯誤的判例,裡面的解釋通通都是錯誤的
法官在判的時候沒有考慮繼承除了錢之外還有債務
如果按照這個判例來說2年過後表見繼承人可以拿錢,卻不用負擔債務
所以53台上592判例就說表見繼承人要在繼承開始的那一瞬間自命為繼承人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瞬間表見繼承人就要說林盃是繼承人
事實上這種事情根本不可能會發生
所以53台上592判例是為架空40台上730這個錯誤判例
(八卦:最高法院法官學弟不敢推翻學長的錯誤判例,所以只好架空他)
最後是釋字437號解釋53台上592
因為53台上592完全架空繼承回復請求權
所以釋字437號解釋就說53台上592是侵害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態樣之一
被繼承人死之前表見繼承人就侵占遺產也是侵害繼承回復請求權
事實上53台上592怎麼看都沒有說這是態樣之一,大法官這是亂凹判例解釋......
有趣的是我印象中40台上730好像還沒宣告不適用
有律師拿這個判例來抗辯的話,法官通常會直接當做沒有看到XDDDD
: 3. 依145,時效經過仍得就物取償請問這個規定受125的15年所限嗎?
: 謝謝:)
有3說啦
一般通說是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是方便繼承人以一訴請求返還所有遺產
如果超過2年的時效,則可以另外是用請求權15年的時效或物上請求權時效
但是不能用一訴,要用多訴請求法院加以判決,要多繳一些裁判費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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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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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3-07-12T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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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3-07-16T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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