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時效問題 - 考試
By Victoria
at 2013-07-13T16:19
at 2013-07-13T16:1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aha1130 (little J)》之銘言:
: 請教大家~
: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實務上:共有物之應有部份僅為所有權之比例,基本上與設定負擔性質上
有牴觸,故採否定說
學說上:第819條規定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相對於「處分」設定
負擔乃為低度行為,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應准予設定負擔之行為,
在擔保物權部分(如抵押權)的情況下,因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權益
應無不可,但在用益物權下,就有問題了,以地上權來說,須
以共有不動產之全部或特定部分作為設定之客體,始具經濟價值,
性質上自屬「共有物」之處分(參照第819第2項 土地法第34-1第1項)
,已非對於共有物之「應有部份」所為之設定。況用益物權具排他
性,亦將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管理之權利,故書上大多只提抵押權的
情況,所以還是想打地上權的主意,就回歸到820共管契約,取得共有
物之特定專用權囉!
: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 真正繼承人因而不得再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嗎?
: 3. 依145,時效經過仍得就物取償請問這個規定受125的15年所限嗎?
: 謝謝:)
--
: 請教大家~
: 1.共有人之一可不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但為什麼不能設定地上權呢?課本上說這有爭議,通說採否定?
實務上:共有物之應有部份僅為所有權之比例,基本上與設定負擔性質上
有牴觸,故採否定說
學說上:第819條規定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相對於「處分」設定
負擔乃為低度行為,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應准予設定負擔之行為,
在擔保物權部分(如抵押權)的情況下,因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權益
應無不可,但在用益物權下,就有問題了,以地上權來說,須
以共有不動產之全部或特定部分作為設定之客體,始具經濟價值,
性質上自屬「共有物」之處分(參照第819第2項 土地法第34-1第1項)
,已非對於共有物之「應有部份」所為之設定。況用益物權具排他
性,亦將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管理之權利,故書上大多只提抵押權的
情況,所以還是想打地上權的主意,就回歸到820共管契約,取得共有
物之特定專用權囉!
: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如果前者時效已滿則繼承權喪失
: 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40台上730)
: 那麼因前者時效已滿,造成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 真正繼承人因而不得再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嗎?
: 3. 依145,時效經過仍得就物取償請問這個規定受125的15年所限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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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3-07-15T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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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7-18T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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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3-07-20T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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