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
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依民法規定,應以何者為準?
A 文字
B 號碼
C 最低額
D 最高額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這題到底要適用哪一條?
謝謝大家
--
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依民法規定,應以何者為準?
A 文字
B 號碼
C 最低額
D 最高額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這題到底要適用哪一條?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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