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 盜贓物與善意取得 - 考試
By Yedda
at 2014-03-05T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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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swen (落霞與孤鶩齊飛)》之銘言:
: 考題出處:92台大法研
: 題目:
: 甲將自己所有之名駒A,於民國 80 年 6.1 交乙訓練場訓練。但乙受領A後半年,A竟
: 為丙所盜走,丙即將之賣善意之丁。甲不知A已失蹤,乃將A贈與戊,囑戊於A受訓期滿
: 後逕向乙索取。某日,戊前去乙處欲探視A,始知A已失蹤,乙乃向甲賠償全部之損害。
: 另一方面丁自買得A後,即對A加以調教,終於在 82 年 10 月的賽馬會中奪冠,不過,
: 甲、戊卻也因此找到A,乃啁丁請求返還該馬,但為丁所嚴拒,就在雙方為此爭論不休之
: 際,A竟因車禍死亡。問:(25%)
: (一)本案甲將A贈與戊,戊究否業已取得A之所有權?
: 剛看兩本書都認為戊取得A之所有權
: 但論理差很大
: 第一本書:
: 丁善意取得所有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甲贈戊是無權處分->甲行使949復權後(朔及)
: ->甲贈戊又變成有效了->所以戊取得所有權
: 第二本書:
: 丁善意取得所有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甲贈戊是無權處分->但是戊可以善意取得A(948)
: ->所以戊取得所有權
: 個人想法比較偏向第一本書
: 覺得第二本書這樣解很怪,因為這樣豈不是同時A有兩個所有權人?
: 以上,請大家指教!
: 第二本書的論理是,指示交付也可以成立善意取得(這個當然有爭議,不過他採肯定說)
: 不過按他的邏輯,就會變成丁先善意取得了,戊後來也善意取得了
: 個人覺得有點怪怪的0rz
※ 編輯: dswen 來自: 120.126.194.203 (03/05 20:22)
you can say that again.
此外
占有改定
除了外觀上無物權變動的公示作用外
無異於依自己意思創造了可使第三人信賴的狀態
對交易安全產生危險性
與盜贓或遺失物有別
理應承擔被無權處分的不利益.
我國台灣地區學者陳自強認為
指示交付下 受讓人所信賴的僅是讓與人所為的"所有權主張"
而非通說所認為 讓與人所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
因此須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 方得主張善意受讓
------
本題第一書解法無誤
然第二書解法亦也無誤 甚至可能層次更高 惟原PO所述不多 無從斷定
依通說認為 以返還請求權讓與方式
代替現實交付而為所有權讓與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應注意者係此處返還請求權基礎非盜賊丙之侵權行為
而是依民法第949條, 第950條 對善意受讓盜贓物之第三人丁 請求回復名駒A
再者 德國民法第934條第2項雖明文規定, 讓與人非屬間接占有人情形
須善意受讓人(戊)自第三人(丁)取得動產(名駒A)之占有時, 始取得其所有權
惟我國民法未設此規定 應認是立法者有意不以此為要件 (參照學者史尚寛)
故受讓人戊雖未占有其物, 仍能取得名駒A所有權
文末 小弟淺見
民法第949條乃是立法者對善意受讓所設之例外
然而第二書之解法
採取從 "哪里(善意受讓)跌倒,從哪里(善意受讓)爬起"的精神
以及 "原則(善意受讓)與例外(第949條)並行" 的作法
層次之高 如入雲山
NTUpope
2014年03月05日
臺大批踢踢國考館讀書室
--
: 考題出處:92台大法研
: 題目:
: 甲將自己所有之名駒A,於民國 80 年 6.1 交乙訓練場訓練。但乙受領A後半年,A竟
: 為丙所盜走,丙即將之賣善意之丁。甲不知A已失蹤,乃將A贈與戊,囑戊於A受訓期滿
: 後逕向乙索取。某日,戊前去乙處欲探視A,始知A已失蹤,乙乃向甲賠償全部之損害。
: 另一方面丁自買得A後,即對A加以調教,終於在 82 年 10 月的賽馬會中奪冠,不過,
: 甲、戊卻也因此找到A,乃啁丁請求返還該馬,但為丁所嚴拒,就在雙方為此爭論不休之
: 際,A竟因車禍死亡。問:(25%)
: (一)本案甲將A贈與戊,戊究否業已取得A之所有權?
: 剛看兩本書都認為戊取得A之所有權
: 但論理差很大
: 第一本書:
: 丁善意取得所有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甲贈戊是無權處分->甲行使949復權後(朔及)
: ->甲贈戊又變成有效了->所以戊取得所有權
: 第二本書:
: 丁善意取得所有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甲贈戊是無權處分->但是戊可以善意取得A(948)
: ->所以戊取得所有權
: 個人想法比較偏向第一本書
: 覺得第二本書這樣解很怪,因為這樣豈不是同時A有兩個所有權人?
: 以上,請大家指教!
推 chevalierxd:兩個月沒碰民法了 我說一下 看看就好03/05 19:58
→ chevalierxd:我覺得948應該是不行 948是善意占有 戊還在請求03/05 19:59
→ chevalierxd:應該沒適用吧?正常還是949 甲為有權處分03/05 20:00
: 第二本書的論理是,指示交付也可以成立善意取得(這個當然有爭議,不過他採肯定說)
: 不過按他的邏輯,就會變成丁先善意取得了,戊後來也善意取得了
: 個人覺得有點怪怪的0rz
推 s0961422137:沒佔有前不能主張善意取的吧§948II要已為現實交付03/05 20:18
: 948II是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並未規定~ ※ 編輯: dswen 來自: 120.126.194.203 (03/05 20:22)
you can say that again.
此外
占有改定
除了外觀上無物權變動的公示作用外
無異於依自己意思創造了可使第三人信賴的狀態
對交易安全產生危險性
與盜贓或遺失物有別
理應承擔被無權處分的不利益.
推 whalerealm:801 948的要件是要受讓人占有 指示交付根本沒占有03/05 21:18
我國台灣地區學者陳自強認為
指示交付下 受讓人所信賴的僅是讓與人所為的"所有權主張"
而非通說所認為 讓與人所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
因此須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 方得主張善意受讓
------
本題第一書解法無誤
然第二書解法亦也無誤 甚至可能層次更高 惟原PO所述不多 無從斷定
依通說認為 以返還請求權讓與方式
代替現實交付而為所有權讓與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應注意者係此處返還請求權基礎非盜賊丙之侵權行為
而是依民法第949條, 第950條 對善意受讓盜贓物之第三人丁 請求回復名駒A
再者 德國民法第934條第2項雖明文規定, 讓與人非屬間接占有人情形
須善意受讓人(戊)自第三人(丁)取得動產(名駒A)之占有時, 始取得其所有權
惟我國民法未設此規定 應認是立法者有意不以此為要件 (參照學者史尚寛)
故受讓人戊雖未占有其物, 仍能取得名駒A所有權
文末 小弟淺見
民法第949條乃是立法者對善意受讓所設之例外
然而第二書之解法
採取從 "哪里(善意受讓)跌倒,從哪里(善意受讓)爬起"的精神
以及 "原則(善意受讓)與例外(第949條)並行" 的作法
層次之高 如入雲山
NTUpope
2014年03月05日
臺大批踢踢國考館讀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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