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第824條第6項 合併分割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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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假設有AB兩筆相鄰土地。甲乙於A地有應有部份各1/2;乙丙於B應有部份各1/2

按條文規定『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是指只有乙得於取得甲丙

後提起合併分割嗎?

還是甲也能於取得乙丙同意後提起合併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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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14-06-15
只有乙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6-18
如同法條寫的 一定要相鄰不動產皆有應有部分才可以提
Jacob avatarJacob2014-06-22
謝謝大大指點~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6-26
假設題目有問題。法條載明「過」半數,乙持分未過半不得提起
Megan avatarMegan2014-06-26
謝謝TARO大大提醒 已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