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物權第824條第6項 合併分割 - 考試Gilbert · 2014-06-1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條文: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假設有AB兩筆相鄰土地。甲乙於A地有應有部份各1/2;乙丙於B應有部份各1/2 按條文規定『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是指只有乙得於取得甲丙 後提起合併分割嗎? 還是甲也能於取得乙丙同意後提起合併分割呢? -- 考試All CommentsRobert2014-06-15只有乙Charlie2014-06-18如同法條寫的 一定要相鄰不動產皆有應有部分才可以提Jacob2014-06-22謝謝大大指點~Skylar Davis2014-06-26假設題目有問題。法條載明「過」半數,乙持分未過半不得提起Megan2014-06-26謝謝TARO大大提醒 已修正~Related Posts唐志立上下冊的書關務特考四等紡織工程上榜心得楊雲明/個經/四版/習題疑問小女期末國際金融的考題觀念不太懂求解~~不小心用HB劃卡讀的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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