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自己買某X華出版社的法學大意來自修 (一本書主義 不再亂換)
讀到民法的章節
關於動產 不動產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書本內容提到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民法241)
如給付物為動產,債務人則得提存給付物 (民326)
在這邊 不懂想問的是
1. 受領遲延 的意思是?
2. 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那債務人拋棄不動產的占有之後,接著會發生什麼事? (繼續看下面的法條?)
請版上神人解惑一下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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