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當中 動產與不動產"受領遲延"的意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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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己買某X華出版社的法學大意來自修 (一本書主義 不再亂換)

讀到民法的章節

關於動產 不動產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書本內容提到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民法241)

如給付物為動產,債務人則得提存給付物 (民326)



在這邊 不懂想問的是

1. 受領遲延 的意思是?

2. 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那債務人拋棄不動產的占有之後,接著會發生什麼事? (繼續看下面的法條?)



請版上神人解惑一下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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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21-06-25
受領遲延:民法234: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
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
責任。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6-25
不動產概念上,因為是採登記主義,所以沒辦法將不動產
給提存所履行交付義務,拋棄占有不是拋棄所有,這要先
釐清。所以法條才規定以拋棄占有方式以為履行交付義務。
Hardy avatarHardy2021-06-29
既然已經履行交付義務了,日後如果房子突然非因債務人
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燒了、倒了,債權人是不能主張債務
不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