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65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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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第165條第一項: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請問大家,那如果是在行為完成「後」之撤銷,其法律效果為何呢?是無效嗎?

那...行為人是要依「債務不屢行」之規定向廣告人請求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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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3-07-03
懸賞廣告現在通說是契約啊 所以看契約的得否解除
Andy avatarAndy2013-07-05
而契約除了有給付不能的問題是不能解除的 所以就算為撤
Joe avatarJoe2013-07-07
銷或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仍然不消滅債權 行為人仍然得請
求廣告人為給付 若再不給付則生給付遲延的問題
Regina avatarRegina2013-07-10
綜上 廣告人的撤銷不消滅債權 不付錢就是債務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