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第165條第一項: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請問大家,那如果是在行為完成「後」之撤銷,其法律效果為何呢?是無效嗎?
那...行為人是要依「債務不屢行」之規定向廣告人請求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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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5條第一項: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請問大家,那如果是在行為完成「後」之撤銷,其法律效果為何呢?是無效嗎?
那...行為人是要依「債務不屢行」之規定向廣告人請求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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