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3條與195條訴訟賠償之金額 - 工作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7-07T00:00
at 2010-07-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詳閱下列的1996年起始迄今2010年的台北案例說明後,回答關於民法之賠償額度問題(即賠償訴訟標的應為A選項額度或是應為B選項額度);
如果當事人意欲以民法第193條與第195條提出包括身體健康侵權、勞動能力生活需要、名譽、自由、信用、隱私、人格法益重大侵權之損失賠償金額與回復名譽等之告訴,訴訟標的之賠償金額應設為:
(A)新台幣30萬至200萬元(1994&2005,台大法律傑出校友訊息觀點)
(B)新台幣2億至20億元(2005,前紐約參議員與微軟創辦人美國電視媒體觀點)
案例詳細說明:
1. 法律行為與國民之人身擔保:
當事人於2005年迄2010年,於國家圖書館與台灣大學校本部圖書館與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名義溝通條件下,處理政府軍方、警事與民間商用器械重度能量騷擾案,包括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科協同醫事偽證、國家司法性質詐欺,警察於案件法律文書通報條件下60餘次使用暴力驅離或勸離圖書館,並與民眾以神經病辱罵當事人,同時犯案事實為圖書館內黥點被害人臉部顏面黑色素十數點與胸前背後若干點嘲弄侮辱性黥點,並以能量武器切割鼻尖、嘴唇見血,甚至在台大圖書館切割腰部以下部位切割造成白色內褲濺血,圖書館警察驅離同時輔以告知檢察官入館,嘲諷當事人義務役預備軍官身份,在暴力傷害條件下以司法祕密檔案恐嚇被害人可以司法告訴處理,同時長期在板橋住處重度能量騷擾攻擊當事人。
2. 案件內容:
紐約市的華僑社區在1996年8月9日之前,就發現台北耕莘醫院內軍事活動的跡象,是由旅美的哈佛政治系校友呂秀蓮在黃金時間回報美國聯邦政府長官紐約市立大學研究所在學生的直系二等血親遭侵權事項,但是美國聯邦長官在事後告知因美國境內亦有軍事演習緣由,沒有在第一時間制止台北當地於醫院內,在民進黨籍哈佛碩士李應元的軍事觀察下,當事人祖母不願意離開醫院,因而在加護病房死亡的悲劇;哈佛博士呂秀蓮女士隨當事人紐約市大巴魯克商學研究所學生於該年10月23日重度能量騷擾下輟學返台後,在桃園11月底於桃園警察局監視範圍對面劉邦友縣長宅邸,發生縣長與議員數人夜間遭侵入行刑式槍決,呂秀蓮女士隨後以民進黨參選當選桃園縣長,並於2000年與陳水扁先生搭檔連任兩屆中華民國民選正、副總統至2008年任滿。在1996年8月8日傍晚當時,當事人於賓州費城基督教青年會參加北美商業管理經濟學生年會後,搭乘巴士返回紐約市,在紐澤西荷蘭隧道遇上預警疑似爆裂物狀況排除。在8月9日之後紐約華僑社區於紐約市公立大學觀察當事人反應,學生在課堂上告知台灣民選後為亞洲民主楷模,於是紐約社區觀察者只好回應對答:「(回報中你祖母在協同演習狀況於醫院死亡條件下),對,台灣如果是民主國家,我們紐約州邪惡帝國(Evil Empire State)了!」
3. 政治科學之醫事處方藥物
第二代處方藥抗精神藥物理思必妥(Risperdal),在1996年11月之後與1997年1月由王克民診所開出處方,當時的訊息通知當事人使用說明書內容,是由哈佛校友呂秀蓮兼任台北地區人權小組身份,進行協同觀察研究的,美國方面的藥物使用說明在牽涉政治方面的內容,是告知對於與不能容忍於政治當權者的良心犯,使用該抗精神藥物,第一是當事者可以免於良心犯的牢獄之災;第二對於政治當權者也可以節省監獄成本,與得到良心犯的順服低頭認輸之面子;第三對於事務繁忙的國際人權工作者,也可以專注於世界上真正重要的人權問題,節省世界人權工作的成本與提高效率。
已更新項目:
按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之發現為2008年,入國家圖書館館撰寫法律文件,與美國聯邦政府長官確認掌握台灣地區侵權關鍵資訊證據,並交互對詰台灣大學法律系立委民進黨籍長官謝先生2006年新任行政官長溝通時承認民進黨長年之侵權,同時在2008年以書面告知司法院並要求侵權部份賠償,並要求停止能量與組織進行人身侵犯...但是遭台灣大學學生會代表與警政署形同代表司法院軟性拒絕,在台灣大學圖書館與國家圖書館以警察公權暴力接續逮捕驅離之數十次悍然驅離...
閣下建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就上述前提下,對當事人申告意願能給予何種實質幫助?
2 個已更新項目:
關於古龍先生閣下回答所述「2005及1996年間變化*論身份之不同顯有天釀地別」,閣下指的是identity crisis造成法律侵權差異求償問題,我想以美國開國元勳湯姆士‧傑弗遜先生的話來回覆:Thomas Jefferson, "Rights were not derived from government but government was the servant of the people." http://www.tjheritage.org/Law_and_Thomas_Jefferson...
如果當事人意欲以民法第193條與第195條提出包括身體健康侵權、勞動能力生活需要、名譽、自由、信用、隱私、人格法益重大侵權之損失賠償金額與回復名譽等之告訴,訴訟標的之賠償金額應設為:
(A)新台幣30萬至200萬元(1994&2005,台大法律傑出校友訊息觀點)
(B)新台幣2億至20億元(2005,前紐約參議員與微軟創辦人美國電視媒體觀點)
案例詳細說明:
1. 法律行為與國民之人身擔保:
當事人於2005年迄2010年,於國家圖書館與台灣大學校本部圖書館與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名義溝通條件下,處理政府軍方、警事與民間商用器械重度能量騷擾案,包括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科協同醫事偽證、國家司法性質詐欺,警察於案件法律文書通報條件下60餘次使用暴力驅離或勸離圖書館,並與民眾以神經病辱罵當事人,同時犯案事實為圖書館內黥點被害人臉部顏面黑色素十數點與胸前背後若干點嘲弄侮辱性黥點,並以能量武器切割鼻尖、嘴唇見血,甚至在台大圖書館切割腰部以下部位切割造成白色內褲濺血,圖書館警察驅離同時輔以告知檢察官入館,嘲諷當事人義務役預備軍官身份,在暴力傷害條件下以司法祕密檔案恐嚇被害人可以司法告訴處理,同時長期在板橋住處重度能量騷擾攻擊當事人。
2. 案件內容:
紐約市的華僑社區在1996年8月9日之前,就發現台北耕莘醫院內軍事活動的跡象,是由旅美的哈佛政治系校友呂秀蓮在黃金時間回報美國聯邦政府長官紐約市立大學研究所在學生的直系二等血親遭侵權事項,但是美國聯邦長官在事後告知因美國境內亦有軍事演習緣由,沒有在第一時間制止台北當地於醫院內,在民進黨籍哈佛碩士李應元的軍事觀察下,當事人祖母不願意離開醫院,因而在加護病房死亡的悲劇;哈佛博士呂秀蓮女士隨當事人紐約市大巴魯克商學研究所學生於該年10月23日重度能量騷擾下輟學返台後,在桃園11月底於桃園警察局監視範圍對面劉邦友縣長宅邸,發生縣長與議員數人夜間遭侵入行刑式槍決,呂秀蓮女士隨後以民進黨參選當選桃園縣長,並於2000年與陳水扁先生搭檔連任兩屆中華民國民選正、副總統至2008年任滿。在1996年8月8日傍晚當時,當事人於賓州費城基督教青年會參加北美商業管理經濟學生年會後,搭乘巴士返回紐約市,在紐澤西荷蘭隧道遇上預警疑似爆裂物狀況排除。在8月9日之後紐約華僑社區於紐約市公立大學觀察當事人反應,學生在課堂上告知台灣民選後為亞洲民主楷模,於是紐約社區觀察者只好回應對答:「(回報中你祖母在協同演習狀況於醫院死亡條件下),對,台灣如果是民主國家,我們紐約州邪惡帝國(Evil Empire State)了!」
3. 政治科學之醫事處方藥物
第二代處方藥抗精神藥物理思必妥(Risperdal),在1996年11月之後與1997年1月由王克民診所開出處方,當時的訊息通知當事人使用說明書內容,是由哈佛校友呂秀蓮兼任台北地區人權小組身份,進行協同觀察研究的,美國方面的藥物使用說明在牽涉政治方面的內容,是告知對於與不能容忍於政治當權者的良心犯,使用該抗精神藥物,第一是當事者可以免於良心犯的牢獄之災;第二對於政治當權者也可以節省監獄成本,與得到良心犯的順服低頭認輸之面子;第三對於事務繁忙的國際人權工作者,也可以專注於世界上真正重要的人權問題,節省世界人權工作的成本與提高效率。
已更新項目:
按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之發現為2008年,入國家圖書館館撰寫法律文件,與美國聯邦政府長官確認掌握台灣地區侵權關鍵資訊證據,並交互對詰台灣大學法律系立委民進黨籍長官謝先生2006年新任行政官長溝通時承認民進黨長年之侵權,同時在2008年以書面告知司法院並要求侵權部份賠償,並要求停止能量與組織進行人身侵犯...但是遭台灣大學學生會代表與警政署形同代表司法院軟性拒絕,在台灣大學圖書館與國家圖書館以警察公權暴力接續逮捕驅離之數十次悍然驅離...
閣下建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就上述前提下,對當事人申告意願能給予何種實質幫助?
2 個已更新項目:
關於古龍先生閣下回答所述「2005及1996年間變化*論身份之不同顯有天釀地別」,閣下指的是identity crisis造成法律侵權差異求償問題,我想以美國開國元勳湯姆士‧傑弗遜先生的話來回覆:Thomas Jefferson, "Rights were not derived from government but government was the servant of the people." http://www.tjheritage.org/Law_and_Thomas_Jefferson...
All Comments
By Irma
at 2010-07-08T10:45
at 2010-07-08T10:45
皆為〔侵權損害賠償〕條文之適用”然再究-說明
之異國(時地物)之類上述補償效益”顯然有異o
又以2005及1996年間變化*論身份之不同
顯有天釀地別”又怎會於2010再提如未經確定
判決之侵權損害!之所謂差異補償呢?
如擬題人真有時效及法益認知的必要可逕法扶咨詢o
2010-07-17 21:03:32 補充:
律法之適用當得//依.時效.地域.物件.
然究[印裔英籍商人]所犯涉過失致死罪!
雖經(地檢處以保釋)事!引發社會上爭論.
後經查出該嫌犯自身有[兩種身份護照]然
前一身份所犯罪行為~還未結案"類似這種
異國情節另有一位.身犯侵害未成年罪之人
還不是利用其外語教學能力在台應聘為職o
其關鍵是所有罪犯皆不願主動告知其用意!
不正如擬之~當然可惡至極!然究律法之適用
並無如擬之主觀思維與權力.故每一事案之
追訴權及有效期限"亦有明確規範"所以擬題
人類舉[人.時.地.物]時別忘了有效追訴期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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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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