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24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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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商甲以新臺幣 50 萬元將 A 中古車出售給客戶乙後,
指示員工丙將 A 車開至基隆市交給乙,丙卻因超速將 A 車撞毀而無法修復。
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06年初等考試)
(A)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B)僅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丙侵害乙的 A 車所有權
Ans:A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
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我知道這一題是用民法224,但還是有疑問
法條不是說「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那應該是車商與員工對客戶負責
為何答案是「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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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9-27
224是讓甲必須為了自己請的丙所做的錯事負責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10-01
這題我查考選部 答案是D耶
你這是哪本參考書阿???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8-10-02
抱歉 我點成一般行政的法學大意解答 我看錯了
Erin avatarErin2018-10-05
我認為是,車輛尚未交付給乙,車輛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
Iris avatarIris2018-10-08
所以丙雖然毀損車輛 但是並沒有侵害乙的權利
Delia avatarDelia2018-10-13
而甲負的損賠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損賠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8-10-15
Puput avatarPuput2018-10-20
1.連帶責任要法有明文 2.本案中債務人只有一人
George avatarGeorge2018-10-21
其實後面還有雇主可以對員工究責,如果你還有疑慮的話
Lauren avatarLauren2018-10-24
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種)責任,我是這
樣理解的供參考
Faithe avatarFaithe2018-10-24
我認為是 這題用188一但書 224僅減輕 雇主對員工求償
Ethan avatarEthan2018-10-24
所有權尚未移轉 債存在於甲乙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