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如果是 新台幣伍萬陸仟捌百柒拾元整(65870)
理當以文字的伍萬陸仟捌百柒拾元為原意
也符合第5條最低額的條件
但如果今天是 新台幣陸萬伍仟捌百柒拾元整(56870)
以第4條文字判斷應該是65870
但以第5條較低額卻是56870
那兩條衝突時該如何選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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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如果是 新台幣伍萬陸仟捌百柒拾元整(65870)
理當以文字的伍萬陸仟捌百柒拾元為原意
也符合第5條最低額的條件
但如果今天是 新台幣陸萬伍仟捌百柒拾元整(56870)
以第4條文字判斷應該是65870
但以第5條較低額卻是56870
那兩條衝突時該如何選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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