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條與民法第5條的差異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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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教大家關於民法第四條與民法第五條第的問題。

↓↓↓問題如下↓↓↓

前提:在法院未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時

1.契約中若以31,162元、20,062元及參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倆萬零陸拾貳元同時表示時
,應以第四條「以文字為準」?或以第五條「最低額為準」?


2.第五條「最低額為準」,是以文字為最低額?還是以數字為最低額?


不好意思,文字很多,排版很亂,讓大家傷眼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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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8-06-03
文字 文字分不出來就用文字的最小數額
John avatarJohn2018-06-05
文字
Gary avatarGary2018-06-10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號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6-10
文字比較難寫錯
Tom avatarTom2018-06-14
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Linda avatarLinda2018-06-19
應該都先看文字吧
Thomas avatarThomas2018-06-20
第四條是「及」,第五條是「或」,所以第四條—>有文字
跟號碼,取文字,再第五條,一樣都是文字取最低額
David avatarDavid2018-06-23
覺得這樣很難回答,因為契約內容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