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教大家關於民法第四條與民法第五條第的問題。
↓↓↓問題如下↓↓↓
前提:在法院未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時
1.契約中若以31,162元、20,062元及參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倆萬零陸拾貳元同時表示時
,應以第四條「以文字為準」?或以第五條「最低額為準」?
2.第五條「最低額為準」,是以文字為最低額?還是以數字為最低額?
不好意思,文字很多,排版很亂,讓大家傷眼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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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下↓↓↓
前提:在法院未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時
1.契約中若以31,162元、20,062元及參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倆萬零陸拾貳元同時表示時
,應以第四條「以文字為準」?或以第五條「最低額為準」?
2.第五條「最低額為準」,是以文字為最低額?還是以數字為最低額?
不好意思,文字很多,排版很亂,讓大家傷眼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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