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這部分,如果是未出席的社員,可否表示異議?有無相關實務見解可以參考?
目前找不到判例或最高法院判決提及這部分,只有從王澤鑑老師書中找到
法務部80律01195號函,認為未出席或出席後當場異議的社員可請求撤銷決議等。但是
不知道後來有沒有其他實務見解推翻這個函釋?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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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這部分,如果是未出席的社員,可否表示異議?有無相關實務見解可以參考?
目前找不到判例或最高法院判決提及這部分,只有從王澤鑑老師書中找到
法務部80律01195號函,認為未出席或出席後當場異議的社員可請求撤銷決議等。但是
不知道後來有沒有其他實務見解推翻這個函釋?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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