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6條社團召集、決議違法部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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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

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這部分,如果是未出席的社員,可否表示異議?有無相關實務見解可以參考?

目前找不到判例或最高法院判決提及這部分,只有從王澤鑑老師書中找到
法務部80律01195號函,認為未出席或出席後當場異議的社員可請求撤銷決議等。但是
不知道後來有沒有其他實務見解推翻這個函釋?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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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4-08-07
請參 最高法院民事88年度台上字第1081號裁判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8-10
請看 71台上595判例,應該是你要問的
Agnes avatarAgnes2014-08-12
還有86台上3604判決
Adele avatarAdele2014-08-12
好像查不到71台上595判例@@
Jake avatarJake2014-08-17
謝謝大家!!剛剛查了一下,應該是73台上595判例,不過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8-19
它沒有提到未出席股東的部分(或可從目的推論?)
Susan avatarSusan2014-08-21
86年的判決是採肯定見解,明白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