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2條但書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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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ma0121 (無名氏)》之銘言:
: 民法762條 若所有權跟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不在此限
: 例子: 甲將土地出典給乙 又另外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 期限屆至後兩年 甲沒錢贖回 乙取得土地所有權
: 連同繼受取得土地上設定之抵押 成為抵押人
: 典權與所有權 原本應因混同而消滅
: 但是典權的存續對乙有利 (若典權消滅 丙成為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 典權之存續可以使乙成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所以乙就不會虧損
: 以上的例子 我看不懂最後的結論
: 典權人為什麼可以有抵押優先受償的權利?
: 是因為抵押權如果是在典權以後才設定 典權就會優先抵押權而受清償?


借PO大大的文發問一下

若是甲先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第一順位)又另外將土地出典給丙

依民法923條期限到期限屆至後 甲沒錢贖回 丙取得土地所有權

這樣不就跳過擁有第一順位的乙?


乙的債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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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2-21
有867還怕啥~
Freda avatarFreda2013-02-23
那也要等到賣了才有呀! 但~對於第一順位就失去義意
第二順位的典權可以優先受償
Lily avatarLily2013-02-28
↑看不懂上面的意思耶~~抵押權本來就是拍賣受償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3-02
縱所有權移轉給丙,乙一樣可以就系爭土地拍賣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