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73條之1第4項?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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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民法第893條
Ⅰ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Ⅱ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
三條之一之規定。

修正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關於抵押權之流抵約款規定,於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已設有相對之禁止規定
,爰修正第二項準用規定,以求立法體例之一致。又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性質
不相同,解釋上當然不在準用之列,併予指明



可是第873條之1總共也只有3項啊



民法第873條之1
Ⅰ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
Ⅱ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
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Ⅲ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那上面修正理由說的第4項是?



其實我是在張律師那本物權裡摘錄的修法理由看到的

可是上網查對照表也發現也是這樣寫



所以想PO上來問問看這是寫錯還是真的有第4項?還是??? 毛毛的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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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5-06-21
...我的沒有那段欸 http://i.imgur.com/EDdWpWt.jpg
Ethan avatarEthan2015-06-23
寫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