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73條之1第4項? - 考試
By Doris
at 2015-06-20T16:40
at 2015-06-20T16:40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民法第893條
Ⅰ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Ⅱ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
三條之一之規定。
修正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關於抵押權之流抵約款規定,於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已設有相對之禁止規定
,爰修正第二項準用規定,以求立法體例之一致。又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性質
不相同,解釋上當然不在準用之列,併予指明。
可是第873條之1總共也只有3項啊
民法第873條之1
Ⅰ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
Ⅱ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
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Ⅲ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
那上面修正理由說的第4項是?
其實我是在張律師那本物權裡摘錄的修法理由看到的
可是上網查對照表也發現也是這樣寫
所以想PO上來問問看這是寫錯還是真的有第4項?還是??? 毛毛的 @@
謝謝~~~
--
民法第893條
Ⅰ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Ⅱ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
三條之一之規定。
修正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關於抵押權之流抵約款規定,於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已設有相對之禁止規定
,爰修正第二項準用規定,以求立法體例之一致。又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性質
不相同,解釋上當然不在準用之列,併予指明。
可是第873條之1總共也只有3項啊
民法第873條之1
Ⅰ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
Ⅱ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
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Ⅲ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
那上面修正理由說的第4項是?
其實我是在張律師那本物權裡摘錄的修法理由看到的
可是上網查對照表也發現也是這樣寫
所以想PO上來問問看這是寫錯還是真的有第4項?還是??? 毛毛的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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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5-06-21T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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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5-06-23T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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