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924-2條第1項: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
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
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
有租賃關係存在。」
有個問題想要向大家請教,此法條中推定的租賃關係,是推定由誰向誰承租?
我的想法如下:
假設僅以土地設典,就是推定由出典人向典權人承租,由「出典人」享有租賃權
假設僅以建築物設典,就是推定由典權人向出典人承租,由「典權人」享有租賃權
假設分別設典,就是由「建築物之典權人」享有租賃權
請問以上本人對此法條的理解是否有誤?
請大家指教一下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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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4-2條第1項: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
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
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
有租賃關係存在。」
有個問題想要向大家請教,此法條中推定的租賃關係,是推定由誰向誰承租?
我的想法如下:
假設僅以土地設典,就是推定由出典人向典權人承租,由「出典人」享有租賃權
假設僅以建築物設典,就是推定由典權人向出典人承租,由「典權人」享有租賃權
假設分別設典,就是由「建築物之典權人」享有租賃權
請問以上本人對此法條的理解是否有誤?
請大家指教一下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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