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補償關係,對價關係..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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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到民法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時候,

會提到三方的關係。

例如:

甲向乙購買A車,並要求乙以A車對丙為給付,

丙對乙亦有請求交付A車之權。

其中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稱為「補償關係」;

甲丙之間亦有一個內部關係(例如買賣),稱為「對價關係」。


在此的疑問是,為何會分別稱為「補償關係」及「對價關係」?

如何理解名稱及其內涵,比較容易記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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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2-07-24
(我是自己腦補,不是原意)補償關係:債權人因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履行,所以需要對債務人補償。對價關係:債權人會要
求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通常是因為其與第三人之間有另一個
約定,通常是有對價。
Rachel avatarRachel2022-07-23
個人見解,不保證正確:如契約關係僅存在於雙方間,一
方如履行交付標的物,他方通常亦會支付對價。而在第三
人利益契約,甲對丙履行交付標的物,但標的物的對價卻
存於乙丙之間,故須由甲乙間補償關係介入,加以衡平三
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