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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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225條第2項是

債權人給付價金為前提嗎?

如果按照266條規定 債權人免對待給付

或是給付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那不就是等同雙方回到互相沒有權利義務嗎

那這時候債權人還可以主張代償請求權嗎

這樣債務人不是很雖

如果債權人已經給付六萬價金

但是代償的賠償金只有兩萬

那債權人主張了225代償請求

還可以將六萬要回嗎

還是只能要四萬 或是整個六萬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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