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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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答案有問題,即正解應為C,至於選C的法理論述,yuu大的第1篇回文已
: 經說得很清楚了。

我和白鷹大的推論差不多,唯一的差別是果樹到底是不是定著物

定著物的定義是固定性、繼續性、獨立性
前兩者決定是不是不動產、後者決定是不是土地重要成分
問題的爭點在於果樹具不具備獨立性

依照通說獨立性指的是經濟上有沒有獨立讓與的可行性
如果有--->土地和定著物是獨立二物,可以分別讓與
如果無--->果樹付合成土地的一部分

依照題義,甲保留果樹只移轉土地
很容易可以知道題目認為果樹在經濟上有獨立讓與的可行性
所以答案會變成A
相反如果認為果樹不能夠獨立讓與,答案就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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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Harry2015-10-07
不動產者乃土地及其定著物,都說了果樹是土地的成分與
土地的一部分,非定著物。
Bennie avatarBennie2015-10-08
自己去翻文獻和判決吧。我不願再提。
Olive avatarOlive2015-10-08
果樹是基於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
Noah avatarNoah2015-10-08
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之規定,而為不動產之成分。
George avatarGeorge2015-10-08
一樓說的沒錯。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5-10-13
一樓你太客氣
Zanna avatarZanna2015-10-15
一樓好會做人!
Doris avatarDoris2015-10-15
應該說甲跟乙只是將買賣契約附加一個將來果樹收割得為
標的時無償讓與給甲的預約。
Olive avatarOlive2015-10-18
果樹與土地同為一個物權,沒辦法分割讓與只能透過契約
拘束乙這個所有權人有讓與義務對果樹成熟時,對收取的果
樹有讓與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