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77條第4項規定:
養子女於收養前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想問一下這條民法是什麼意思
一直搞不太清楚
另外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是指養子女有還是收養人有?
麻煩版友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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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於收養前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想問一下這條民法是什麼意思
一直搞不太清楚
另外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是指養子女有還是收養人有?
麻煩版友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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