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請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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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197條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逾10年者亦同


如果都(已經知悉了)沒在兩年內請求 還有10年的可以用嗎?





2、民法225條第二項的適用 (請求交付所受領的賠償物)



例如甲賣房子給乙 已交付使用 結果被丙燒毀 丙賠償甲另一棟A屋



乙因為為危險負擔373規定所以仍要支付價金



但乙可以依225第二項請求 交付甲交付A屋嗎



因為有做到題目說不能請求 但是覺得很怪 這樣甲不就又拿到錢 又拿到房屋





3、扣還的問題

當不足扣還的時候 除了不受分配還需返還不足扣還的部分給其他繼承人 請問還回去的部分是依照179嗎 因為課本只有提到需要返還 但沒講怎麼還

再麻煩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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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y avatarPoppy2018-07-08
1: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