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前提:甲原本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其妻在
甲受死亡宣告後,尚未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前,繼承甲
的財產。
內文:
2.關於繼承的財產,乙就其所繼承甲的房屋,負有返還的義
務。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乙以出售價金所得投
資股票,乃財產的變形,就其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
問題:
請問「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是不是指乙不用
歸還甲房屋?
另外出售價金為1000萬,乙以1000萬投資股票,獲利100萬,那
「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是否是指可以就獲利「100萬」的部分,歸還
給甲?或是說給甲「80萬」也可以?不用給到全部?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不曉得以上的理解是否有問題,懇請大大指導,感恩!
--
前提:甲原本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其妻在
甲受死亡宣告後,尚未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前,繼承甲
的財產。
內文:
2.關於繼承的財產,乙就其所繼承甲的房屋,負有返還的義
務。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乙以出售價金所得投
資股票,乃財產的變形,就其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
問題:
請問「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是不是指乙不用
歸還甲房屋?
另外出售價金為1000萬,乙以1000萬投資股票,獲利100萬,那
「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是否是指可以就獲利「100萬」的部分,歸還
給甲?或是說給甲「80萬」也可以?不用給到全部?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不曉得以上的理解是否有問題,懇請大大指導,感恩!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