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撤銷死亡宣告的事宜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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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前提:甲原本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其妻在
甲受死亡宣告後,尚未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前,繼承甲
的財產。

內文:

2.關於繼承的財產,乙就其所繼承甲的房屋,負有返還的義
務。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乙以出售價金所得投
  資股票,乃財產的變形,就其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

問題:

  請問「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是不是指乙不用
歸還甲房屋?

  另外出售價金為1000萬,乙以1000萬投資股票,獲利100萬,那
「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是否是指可以就獲利「100萬」的部分,歸還
給甲?或是說給甲「80萬」也可以?不用給到全部?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不曉得以上的理解是否有問題,懇請大大指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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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3-08-18
房子要歸還,如果是賣掉100萬,花了20萬,善意就只需還8
Ida avatarIda2013-08-20
0萬
Joe avatarJoe2013-08-23
受利益部份,100萬投資變成200萬,只需還原本的100萬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8-25
我的理解是這樣
Carol avatarCarol2013-08-27
房子也是現受利益的變形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9-01
原來如此,感謝指導,目前在讀王澤鑑大師的《民法概要
》自修中,不是很了解上述內文意指。
Kumar avatarKumar2013-09-05
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現存多少 還多少
Annie avatarAnnie2013-09-07
聽老師說過某例,簡單說,這種拿到就趕快花光光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