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又民法第1156條第一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
陳報法院。」(限定繼承方式)
個人想法:繼承制度既已採限定繼承(依1148條第2項),那繼承人還須依第1156
條方式,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若未陳報予法院,繼承人應該也不會喪失第1148條第二項之權利?
那陳不陳報的差別或實益為何?
懇請版上高手解惑,有問過他人,不過答案不一,有人說仍須陳報,有人說無
須陳報,不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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