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先進們,民法第19條的姓名權,其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是指財產上,還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因為姓名權被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是要直接用19條請求慰撫金,還是195的健康權被侵害來請求慰撫金??
為什麼人格權要分的亂七八糟啦。。。。。
((沒補習,自己看函授,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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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姓名權被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是要直接用19條請求慰撫金,還是195的健康權被侵害來請求慰撫金??
為什麼人格權要分的亂七八糟啦。。。。。
((沒補習,自己看函授,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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