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在馬路上拾獲乙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其薪資證明等單據,甲貼上自己照片重新影印後,以乙之名義向丙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填上甲之居所、電話,作為通訊處所與聯絡方式。經查丙疏忽未仔細審查原證件,便核發信用卡與甲。俟甲刷爆信用卡後,其以此係乙之卡債為由不願付款,丙即訴請乙給付,乙拒不承認該債務。
Q:若乙因此項卡債遲未清償,致遭聯合信用卡中心註記個人信用不良,3 年後,乙請求甲丙連帶賠
償其損害,問丙有無抗辯可資主張?
法條:依據民法185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想問的點在下面-------
丙疏忽審查有過失在先,但是縱使丙審查無過失,甲冒名貼上自己照片的身份証和健保卡之雙證件影本,丙盡注意義務查證仍可能被騙。
(1)這樣丙是否仍算是有過失?
(2)信用卡中心註記信用不良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法行為?
然後依據197第1項,乙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人起,超過2年不行使,請求權已消滅,丙可主張時效抗辯,但這個爭點不是我想問的地方,一併附上。
懇請大家提供寶貴意見予以指導,不勝感激,感謝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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