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題目:甲在馬路上拾獲乙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其薪資證明等單據,甲貼上自己照片重新影印後,以乙之名義向丙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填上甲之居所、電話,作為通訊處所與聯絡方式。經查丙疏忽未仔細審查原證件,便核發信用卡與甲。俟甲刷爆信用卡後,其以此係乙之卡債為由不願付款,丙即訴請乙給付,乙拒不承認該債務。

Q:若乙因此項卡債遲未清償,致遭聯合信用卡中心註記個人信用不良,3 年後,乙請求甲丙連帶賠

償其損害,問丙有無抗辯可資主張?

法條:依據民法185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想問的點在下面-------

丙疏忽審查有過失在先,但是縱使丙審查無過失,甲冒名貼上自己照片的身份証和健保卡之雙證件影本,丙盡注意義務查證仍可能被騙。
(1)這樣丙是否仍算是有過失?
(2)信用卡中心註記信用不良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法行為?

然後依據197第1項,乙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人起,超過2年不行使,請求權已消滅,丙可主張時效抗辯,但這個爭點不是我想問的地方,一併附上。

懇請大家提供寶貴意見予以指導,不勝感激,感謝萬分。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4.

--

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9-06-27
(1)按消保法第7條銀行丙負無過失責任;次按實務見解
Cara avatarCara2019-06-30
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甲丙間即無債之關係(57,2965)
Carol avatarCarol2019-07-05
不論怎樣丙均應負侵權責任
Regina avatarRegina2019-07-09
謝謝s大,太厲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