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小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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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

請問一下,這四個人一定都要一同出庭嗎?

他們可以依照41條,指定甲為選定當事人嗎?然後乙丙丁就可以不必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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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9-10-07
第一個 除非法官要求 不然當事人不用到場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10-08
第二個 可以選定一人為當事人進行訴訟
Harry avatarHarry2019-10-10
33,上,871判例供參
Agnes avatarAgnes2019-10-11
P.S.不用到場不等於 不用列名原被告
Dinah avatarDinah2019-10-14
不想出庭其實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了。
Joseph avatarJoseph2019-10-17
固有必要不一定利害相同,聽審在場是權利可以放棄,但是可
能有不利益時,訴訟權利已保障,效力及之。選任當事人只是
為了訴訟經濟,審理必要法院仍可要求說明,拒絕說明就是
放棄權利,法院仍可綜合事證言辯意旨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