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訴,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小問題 - 考試Jake · 2019-10-0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甲乙丙丁四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 請問一下,這四個人一定都要一同出庭嗎? 他們可以依照41條,指定甲為選定當事人嗎?然後乙丙丁就可以不必出庭嗎? ---- Sent from BePTT -- 考試All CommentsMia2019-10-07第一個 除非法官要求 不然當事人不用到場Rosalind2019-10-08第二個 可以選定一人為當事人進行訴訟Harry2019-10-1033,上,871判例供參Agnes2019-10-11P.S.不用到場不等於 不用列名原被告Dinah2019-10-14不想出庭其實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了。Joseph2019-10-17固有必要不一定利害相同,聽審在場是權利可以放棄,但是可能有不利益時,訴訟權利已保障,效力及之。選任當事人只是為了訴訟經濟,審理必要法院仍可要求說明,拒絕說明就是放棄權利,法院仍可綜合事證言辯意旨裁判。Related Posts108經建行政上榜心得108會計普考上榜心得(代po)108普考會計上榜心得(代PO)讀家師資選擇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測驗(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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