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1:"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其職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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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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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民事訴訟法第1條

所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是甚麼情況呢?

法院因為地震變成危樓嗎?

還是該院所有的法官都要迴避該案件?

實務上通常是甚麼情況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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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0-10-17
之前921地震時,南投地院就是你說的情況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0-10-18
合議庭法官迴避後人數不足可開庭 金門就發生過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0-10-20
或者被敵對勢力佔了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10-25
例如這樣
Kumar avatarKumar2020-10-27
還有一個例子是戰爭時,法院都關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