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249條第一項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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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249條修法後
第一項是程序要件不符合裁定駁回
第二項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及濫訴判決駁回

第二項明文得不經言辯駁回但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第一項則只寫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那我想問的是程序要件不合法得否給予言辯再駁回?
還是以法條及權利保護請求權說的體系解釋
既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得不經言辯判駁
那程序要件不合法的裁駁解釋上為應不經言辯裁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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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21-03-02
不需要經言辯
Eden avatarEden2021-03-02
...程序都不合法怎麼可能還排言詞辯論?! 法院又不是太閒
Megan avatarMegan2021-03-04
第一項就是形式上程序o不ok 打勾才跑第二項 看原告講的會不
Liam avatarLiam2021-03-04
會一看就讓法官翻白眼/丟筆的胡扯 判駁前再給一次機會好好
Mason avatarMason2021-03-08
再重講一次 要是再瞎主張就掰 (不知道怎麼主張請叫律師來)
Elma avatarElma2021-03-10
第二項就是實體主張的問題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1-03-11
*修正一下 應該說第二項比較像是第二關程序面的感覺 不算實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3-12
體 因為要249全部符合過關才真的開始審實體面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1-03-12
第二項似乎就是把原本非法條明文的要件明文化而已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3-15
一開始法院跟被告可能開了幾庭都沒發現,之後被告才提出
抗辯,即使如此,法院也可能開庭聽兩造當面講,所以只是
得不經言詞辯論。
Isla avatarIsla2021-03-19
可以,第249條第一項本來就沒有排除第234條之適用。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1-03-20
法條的結構,總則到分則,是有其內在邏輯的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