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共有
2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上原因
3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原因〔限法院同管轄〕
書上寫 甲乙對丙共同侵權行為 丙請求損害賠償 屬2
甲乙對丙主張 無權佔有他們共同土地 屬1
解析只寫參照民訴第53條 什麼都不解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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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請教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的問題
書上寫 民法上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者 亦有當事人能力
但無訴訟能力 不過養女子若為以上兩者 只要有意識能力
打收養官司即有訴訟能力 所以收養是特例?其它呢?
然後法代允許以上兩者獨立營業事項 當事人有訴訟能力
若為允許簽買賣契約事項 當事人卻沒有訴訟能力?
民訴真的很天書.. 分那麼細 不知道意義在哪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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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上原因
3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原因〔限法院同管轄〕
書上寫 甲乙對丙共同侵權行為 丙請求損害賠償 屬2
甲乙對丙主張 無權佔有他們共同土地 屬1
解析只寫參照民訴第53條 什麼都不解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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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請教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的問題
書上寫 民法上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者 亦有當事人能力
但無訴訟能力 不過養女子若為以上兩者 只要有意識能力
打收養官司即有訴訟能力 所以收養是特例?其它呢?
然後法代允許以上兩者獨立營業事項 當事人有訴訟能力
若為允許簽買賣契約事項 當事人卻沒有訴訟能力?
民訴真的很天書.. 分那麼細 不知道意義在哪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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