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之訴訟標的認定問題 - 考試
By Olga
at 2016-03-04T14:10
at 2016-03-04T14:10
Table of Contents
(一)、題目(96司法官1)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
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
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
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
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
乙之案件?
小魯有疑問的部分在於乙提起的確認甲乙間無消費借貸債權
反訴是否合法
(二)、擬答
手邊解題書與高點提供網路歷屆擬答,以及某些網路討論串
均以為乙提起之確認甲乙間消費借貸之訴,與甲所提起之前
訴訟乃同一事件,故為避免裁判矛盾、訴訟不經濟,應依民
訴253、249I七款,裁定駁回乙之訴訟。
(三)、個人疑問
我的疑問在於,在舊訴訟標的理論中,「債權」與「請求權」
是否可以(或有無必要)截然二分為不同訴訟標的?因為上開
擬答都認為乙所提起確認之「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與甲提
起之「請求給付借款30萬(及80萬)」乃同一訴訟標的;
惟小魯就下面幾點,對訴訟標的是否同一的認定有些疑問,而
想請問是否可認乙所提起的反訴與甲所提之本訴,並非同一訴
訟標的?
1、就實體法觀點,權利(法律關係)與請求權應區分之;故本
案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與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應屬
不同訴訟標的。實益在於,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乃權利義務
群,其可能衍生其他法律爭執;而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僅其中一個面向。
P.S呂太郎老師於月但法學教室文章,於確認之訴態樣,
亦肯定債權與請求權確認之訴,兩者有不同機能與確認實
益。準此,小魯認為似乎可證明債權與請求權於訴訟法上
應屬不同標的(至少於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應可如此推導?)
2、乙所提起之確認反訴,應屬甲主張之基礎關係,評價上系爭
反訴之提起,應與原告255I六款訴之追加相同
3、承1、之觀點,適用於物權請求之訴訟似無爭議。如甲對乙之
物上請求權767,與確認所有權歸屬於甲,前者乃請求權,後
者乃權利(物權),故兩者並非同一訴訟標的。
4、即便認乙之反訴合法,甲乙間亦有爭點效理論可援用,而避
免重覆審理不經濟情形;且反訴既與本訴合併於同一訴訟程
序中審理(204)、亦不得分別辯論,自無裁判矛盾之虞。
------------
採上面的推論模式,否定乙起訴有違同一事件,我自己認為解題
爭點可能會變成落在乙反訴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具體特定義務
之闡明
綜上,想請問板上各位大大,認為上述推論是否有謬誤而偏離正
確解題脈絡?
我自己目前是猜想,可能是自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回推實體法
上具體權利或請求權時,因解釋不同而得出不同訴訟標的,而導
致後續推論的差異。但對自己的推論不太有信心,又無法自行修
正,
先感謝大大們不吝賜教,百忙中撥冗看這麼多字m(_ _)m
--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
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
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
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
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
乙之案件?
小魯有疑問的部分在於乙提起的確認甲乙間無消費借貸債權
反訴是否合法
(二)、擬答
手邊解題書與高點提供網路歷屆擬答,以及某些網路討論串
均以為乙提起之確認甲乙間消費借貸之訴,與甲所提起之前
訴訟乃同一事件,故為避免裁判矛盾、訴訟不經濟,應依民
訴253、249I七款,裁定駁回乙之訴訟。
(三)、個人疑問
我的疑問在於,在舊訴訟標的理論中,「債權」與「請求權」
是否可以(或有無必要)截然二分為不同訴訟標的?因為上開
擬答都認為乙所提起確認之「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與甲提
起之「請求給付借款30萬(及80萬)」乃同一訴訟標的;
惟小魯就下面幾點,對訴訟標的是否同一的認定有些疑問,而
想請問是否可認乙所提起的反訴與甲所提之本訴,並非同一訴
訟標的?
1、就實體法觀點,權利(法律關係)與請求權應區分之;故本
案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與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應屬
不同訴訟標的。實益在於,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乃權利義務
群,其可能衍生其他法律爭執;而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僅其中一個面向。
P.S呂太郎老師於月但法學教室文章,於確認之訴態樣,
亦肯定債權與請求權確認之訴,兩者有不同機能與確認實
益。準此,小魯認為似乎可證明債權與請求權於訴訟法上
應屬不同標的(至少於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應可如此推導?)
2、乙所提起之確認反訴,應屬甲主張之基礎關係,評價上系爭
反訴之提起,應與原告255I六款訴之追加相同
3、承1、之觀點,適用於物權請求之訴訟似無爭議。如甲對乙之
物上請求權767,與確認所有權歸屬於甲,前者乃請求權,後
者乃權利(物權),故兩者並非同一訴訟標的。
4、即便認乙之反訴合法,甲乙間亦有爭點效理論可援用,而避
免重覆審理不經濟情形;且反訴既與本訴合併於同一訴訟程
序中審理(204)、亦不得分別辯論,自無裁判矛盾之虞。
------------
採上面的推論模式,否定乙起訴有違同一事件,我自己認為解題
爭點可能會變成落在乙反訴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具體特定義務
之闡明
綜上,想請問板上各位大大,認為上述推論是否有謬誤而偏離正
確解題脈絡?
我自己目前是猜想,可能是自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回推實體法
上具體權利或請求權時,因解釋不同而得出不同訴訟標的,而導
致後續推論的差異。但對自己的推論不太有信心,又無法自行修
正,
先感謝大大們不吝賜教,百忙中撥冗看這麼多字m(_ _)m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Sarah
at 2016-03-07T16:58
at 2016-03-07T16:58
By Iris
at 2016-03-09T23:55
at 2016-03-09T23:55
Related Posts
計算題答案錯就被給0分 這樣算常見嗎?
By Ophelia
at 2016-03-04T13:28
at 2016-03-04T13:28
植憲的憲法函授推薦嗎?
By Bennie
at 2016-03-04T13:19
at 2016-03-04T13:19
行政法自修
By Zanna
at 2016-03-04T12:39
at 2016-03-04T12:39
104年地特五等社會行政上榜心得
By Wallis
at 2016-03-04T12:37
at 2016-03-04T12:37
收到成績單日期的問題
By Charlie
at 2016-03-04T12:10
at 2016-03-04T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