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讀到民訴61條本文: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甲是原告,乙是一審的參加人。
原告甲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甲想上訴二審。請問甲可以請一審參加人乙幫他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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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甲是原告,乙是一審的參加人。
原告甲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甲想上訴二審。請問甲可以請一審參加人乙幫他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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