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大意,關於上訴理由 - 考試
By Iris
at 2016-08-15T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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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身障
21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免使當事人喪失一審級利益
(B)上訴人提起上訴,如已逾上訴不變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無須送交至第二審法院
(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書,否則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A,B,C我找法條都已經解完了,但D我看完法條不知道錯在哪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我大概知道它是想考442
不過後面的法條繼續看下去的話
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
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
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
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
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如果照§442第三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不適用前面規定
所以第一審法院不能駁回,這份上訴狀一樣可以送至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可以依§444-1第五項,准用§447
那這樣第二審法院一樣可以駁回這份未具上訴理由的起訴書
那照這樣看,D是不是也是對的?還是說我有哪裡理解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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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免使當事人喪失一審級利益
(B)上訴人提起上訴,如已逾上訴不變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無須送交至第二審法院
(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書,否則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A,B,C我找法條都已經解完了,但D我看完法條不知道錯在哪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我大概知道它是想考442
不過後面的法條繼續看下去的話
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
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
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
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
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如果照§442第三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不適用前面規定
所以第一審法院不能駁回,這份上訴狀一樣可以送至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可以依§444-1第五項,准用§447
那這樣第二審法院一樣可以駁回這份未具上訴理由的起訴書
那照這樣看,D是不是也是對的?還是說我有哪裡理解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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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8-20T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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