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民訴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神
主要討論到的法條應該是民訴§400I、§249關於既判力、更行起訴應駁回的問題
假設A提起確認訴訟,結果被法院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
A並沒有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A就同一事實、同一被告又在向同一法院起訴
請問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是否屬於程序上駁回而沒有既判力?
請問法院可否合法就第二次起訴受訴?
實際案例
第一次告 法院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
https://bit.ly/2ZZvaxd
第二次告 原告勝訴
https://bit.ly/3yWhVxA
33m第二個判決是否合法?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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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討論到的法條應該是民訴§400I、§249關於既判力、更行起訴應駁回的問題
假設A提起確認訴訟,結果被法院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
A並沒有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A就同一事實、同一被告又在向同一法院起訴
請問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是否屬於程序上駁回而沒有既判力?
請問法院可否合法就第二次起訴受訴?
實際案例
第一次告 法院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
https://bit.ly/2ZZvaxd
第二次告 原告勝訴
https://bit.ly/3yWhVxA
33m第二個判決是否合法?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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