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輔助參加 - 考試
By Poppy
at 2013-04-15T09:09
at 2013-04-15T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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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嘗試回答一下,請大家鞭小力一點~
感謝~
(為回答方便,原題號1、2、3,我改成一、二、三)
※ 引述《itsmefish (最常說嘿呀的人!)》之銘言:
: 大家好
: 以下這兩個問題我實在想好久...一直在繞圈圈
: 題目:
: 一、甲為借款債權人對保證人乙起訴,主債務人丙為輔助以聲請參加訴訟後,
: 如法院判決乙敗訴,對丙產生何種確定判決效力?
(一)首先,應該先審查此輔助參加是否合法:
(1)民訴58,就兩造之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於訴訟繫屬中,
得為參加。依民法,保證契約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
(2)此題丙為主債務人,乙為保證人,乙丙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乙丙得輔助乙而為訴
訟參加。
(3)小結:丙輔助參加合法。
(二)法院判乙敗訴,其判決效力及於丙,且丙不得主張該判決之主文及理由不當:
(1)民訴63,參加人對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裁判不當。此"裁判"之範圍,
包含判決主文與理由,而主文即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理由則為法院法律上、
事實上之判斷。
(2)本題,丙輔助乙而為訴訟參加人,法院判乙敗訴,丙不得主張該判決之主文及理由
不當,且此效力僅存在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併與敘明。
: 二.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但丙並未參加,而法院判決乙敗訴,該判決確定後
: 對丙可發生何種效力?
法院判乙敗訴,其判決效力及於丙,且丙不得主張該判決之主文及理由不當:
(1)民訴65第一項,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關係之
第三人。
(2)而丙是否會因已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按民法749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
後,得向主債務人請求代位清償,故丙屬此因乙敗訴而有法律上關係之第三人。
(3)民訴67,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準用
民訴63。本題,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但丙並未參加,根據民訴67視為已參加,而
有民訴63之效力。
(4)小結:法院判乙敗訴,其判決效力及於丙,且丙不得主張該判決之主文及理由不
當。
: 三.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丙因而未參加訴訟,法院判乙敗訴,該判決確
: 定後,丙可否在依再審之訴或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一)判決確定後,丙不得依再審之訴救濟:
(1)民訴67-1第一項,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2)法院"得"告知,法院有裁量權,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屬合法。
(3)民訴67-1第三項,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民訴58之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民訴67。民
訴58第三項,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
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4)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致丙未輔助乙為參加,故丙不得輔助乙提起再審之訴。
(二)丙得依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1)民訴507-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
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
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2)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致丙未輔助乙為參加,屬非可歸責於丙事由,按第三人事
後程序保障之規定,應許丙對該系爭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小結:丙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救濟但得提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 想法:
: 針對1.債務人丙與保證人乙不是連帶賠償,那債務人丙還需要聲請參加?
: 那丙只是參加人,效力應該不及於他吧?
題目似乎沒提到連帶保證,其餘如上述。
: 2.題目只說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並沒有提到法院有沒有通知乙或丙,
: 那要怎麼下筆比較好?
告知訴訟可為當事人告知或法院依職權告知,但不管何者,其主體都有裁量權,
亦即可為告知或不告知。若有告知,則為對第三人事前的程序保障;反之,未告知
且非可歸責於第三人者,就走事後程序保障。
: 3.丙只是參加人,不具任何法定訴訟擔當,效力並不及於他,第三
: 人撤銷之訴可以提起嗎?
如上述。
有錯請指正並指"證",教學相長,感恩。
--
感謝~
(為回答方便,原題號1、2、3,我改成一、二、三)
※ 引述《itsmefish (最常說嘿呀的人!)》之銘言:
: 大家好
: 以下這兩個問題我實在想好久...一直在繞圈圈
: 題目:
: 一、甲為借款債權人對保證人乙起訴,主債務人丙為輔助以聲請參加訴訟後,
: 如法院判決乙敗訴,對丙產生何種確定判決效力?
(一)首先,應該先審查此輔助參加是否合法:
(1)民訴58,就兩造之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於訴訟繫屬中,
得為參加。依民法,保證契約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
(2)此題丙為主債務人,乙為保證人,乙丙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乙丙得輔助乙而為訴
訟參加。
(3)小結:丙輔助參加合法。
(二)法院判乙敗訴,其判決效力及於丙,且丙不得主張該判決之主文及理由不當:
(1)民訴63,參加人對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裁判不當。此"裁判"之範圍,
包含判決主文與理由,而主文即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理由則為法院法律上、
事實上之判斷。
(2)本題,丙輔助乙而為訴訟參加人,法院判乙敗訴,丙不得主張該判決之主文及理由
不當,且此效力僅存在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併與敘明。
: 二.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但丙並未參加,而法院判決乙敗訴,該判決確定後
: 對丙可發生何種效力?
法院判乙敗訴,其判決效力及於丙,且丙不得主張該判決之主文及理由不當:
(1)民訴65第一項,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關係之
第三人。
(2)而丙是否會因已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按民法749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
後,得向主債務人請求代位清償,故丙屬此因乙敗訴而有法律上關係之第三人。
(3)民訴67,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準用
民訴63。本題,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但丙並未參加,根據民訴67視為已參加,而
有民訴63之效力。
(4)小結:法院判乙敗訴,其判決效力及於丙,且丙不得主張該判決之主文及理由不
當。
: 三.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丙因而未參加訴訟,法院判乙敗訴,該判決確
: 定後,丙可否在依再審之訴或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一)判決確定後,丙不得依再審之訴救濟:
(1)民訴67-1第一項,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2)法院"得"告知,法院有裁量權,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屬合法。
(3)民訴67-1第三項,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民訴58之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民訴67。民
訴58第三項,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
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4)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致丙未輔助乙為參加,故丙不得輔助乙提起再審之訴。
(二)丙得依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1)民訴507-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
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
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2)法院未通知丙參加訴訟致丙未輔助乙為參加,屬非可歸責於丙事由,按第三人事
後程序保障之規定,應許丙對該系爭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小結:丙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救濟但得提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
: 想法:
: 針對1.債務人丙與保證人乙不是連帶賠償,那債務人丙還需要聲請參加?
: 那丙只是參加人,效力應該不及於他吧?
題目似乎沒提到連帶保證,其餘如上述。
: 2.題目只說乙對丙為訴訟告知,並沒有提到法院有沒有通知乙或丙,
: 那要怎麼下筆比較好?
告知訴訟可為當事人告知或法院依職權告知,但不管何者,其主體都有裁量權,
亦即可為告知或不告知。若有告知,則為對第三人事前的程序保障;反之,未告知
且非可歸責於第三人者,就走事後程序保障。
: 3.丙只是參加人,不具任何法定訴訟擔當,效力並不及於他,第三
: 人撤銷之訴可以提起嗎?
如上述。
有錯請指正並指"證",教學相長,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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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3-04-15T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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