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闡明權的判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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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訴的闡明權

要怎麼判斷是199還是199-1的範圍?

例如

1.保證人未行使先訴抗辯權

我覺得是199的訴訟資料的補充

但是課本解答是199-1

2.原告向被告買土地

被告未移轉且賣給他人並移轉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

我想法是199的除去不當的聲明

應該曉諭原告聲明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這題沒有付答案 不知道我到解法對不對

3.原告起訴被告租期屆滿未反還租賃物

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原告無法證明有收租金

法院可否告知其主張767

或借與物反還請求權

我的想法可以 只是不知道這算199或199-1

如果是199的話 是除去不當的闡明嗎?

因為依照事實的陳述

主張租賃物反還的聲明有誤

如果是199-1的話

就是依照原告的陳述可以主張數法律關係

可是我單看條文一直以為是

原告原本的主張是可以 但還有其他更好的

像是原告主張179 法官告知亦可主張767

因為767更有勝算 物權效力也比較強

但是以本題的例子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根本是主張錯誤啊

這樣也能算199-1的範圍嗎?

還是說只要闡明是關係到變更訴訟標的

就是199-1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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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1-02
199-1吧,避免人家再訴呀~~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1-04
原PO可否授權讓小弟使用您的提問 回在粉絲團?
Jacob avatarJacob2014-01-05
可以啊謝謝你願意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