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車禍理賠~機車撞汽車車門 - 工作
By Ula
at 2011-06-21T00:00
at 2011-06-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故現狀
1.我方為時速30-40直行機車
2.機車前座為1歲半幼兒 駕駛(姨子) 後座(老婆)
3.對方為黃線停車之轎車
4.對方於車禍報告確認為沒注意後方開駕駛座車門導致車禍
5.現場無煞車痕
6.撞擊點為車門外側
7.對方無照車輛是媳婦的
醫療狀況
1.幼兒頭部碰撞顏面1/3~1/4挫傷(臉部可復原有照相)療程約2週
2.斷層無發現異狀
3.駕駛腿部多處淤青部分輕微潰爛,療程約兩週
4.駕駛因工作不允許休假,公司要求配合上班並從事無移動性工作
看護狀況
父母含假日請假約5日(週4-週1)母親亦為傷者但無就醫3日痊癒
肇事者狀況
1.車禍下車即指責我方車速過快
2.尚無任何義理性賠償(如急診室醫藥費)
3.對方提出12000完成所有和解及賠償
車損鑑價
機車磨損估價3600修復(尚未修復)
請問各位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已更新項目:
TO: 無力感無助
抱歉 你可能沒看懂我的內容 是我方騎機車 對方開車門
2 個已更新項目:
TO: 鄧老師
對方無照駕駛 強制險部份不理賠
1.我方為時速30-40直行機車
2.機車前座為1歲半幼兒 駕駛(姨子) 後座(老婆)
3.對方為黃線停車之轎車
4.對方於車禍報告確認為沒注意後方開駕駛座車門導致車禍
5.現場無煞車痕
6.撞擊點為車門外側
7.對方無照車輛是媳婦的
醫療狀況
1.幼兒頭部碰撞顏面1/3~1/4挫傷(臉部可復原有照相)療程約2週
2.斷層無發現異狀
3.駕駛腿部多處淤青部分輕微潰爛,療程約兩週
4.駕駛因工作不允許休假,公司要求配合上班並從事無移動性工作
看護狀況
父母含假日請假約5日(週4-週1)母親亦為傷者但無就醫3日痊癒
肇事者狀況
1.車禍下車即指責我方車速過快
2.尚無任何義理性賠償(如急診室醫藥費)
3.對方提出12000完成所有和解及賠償
車損鑑價
機車磨損估價3600修復(尚未修復)
請問各位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已更新項目:
TO: 無力感無助
抱歉 你可能沒看懂我的內容 是我方騎機車 對方開車門
2 個已更新項目:
TO: 鄧老師
對方無照駕駛 強制險部份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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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Caitlin
at 2011-06-25T12:53
at 2011-06-25T12:53
1.我方為時速30-40直行機車
2.機車前座為1歲半幼兒 駕駛(姨子) 後座(老婆)
3.對方為黃線停車之轎車
4.對方於車禍報告確認為沒注意後方開駕駛座車門導致車禍
5.現場無煞車痕
6.撞擊點為車門外側
7.對方無照車輛是媳婦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3項 對方開啟車門未注意車輛為肇事原因,我方無肇事因素。 可於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醫療狀況
1.幼兒頭部碰撞顏面1/3~1/4挫傷(臉部可復原有照相)療程約2週
2.斷層無發現異狀
3.駕駛腿部多處淤青部分輕微潰爛,療程約兩週
4.駕駛因工作不允許休假,公司要求配合上班並從事無移動性工作 建議仍應請醫生開立須休養多久的診斷證明書,以利後續求償。 看護狀況
父母含假日請假約5日(週4-週1)母親亦為傷者但無就醫3日痊癒 強制險有理賠此看護費用,但 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另醫療的部份,可先申請強制險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肇事者狀況
1.車禍下車即指責我方車速過快
2.尚無任何義理性賠償(如急診室醫藥費)
3.對方提出12000完成所有和解及賠償 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另建議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車損鑑價
機車磨損估價3600修復(尚未修復) 另可向加害者或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計。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請問各位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上方均有陳述,後續若有任何車禍問題請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2011-06-21 13:09:39 補充:
對方無照駕駛
強制險仍有理賠
By Catherine
at 2011-06-21T17:29
at 2011-06-21T17:29
By Kumar
at 2011-06-21T05:05
at 2011-06-21T05:05
By Brianna
at 2011-06-24T02:10
at 2011-06-24T02:10
照道理說妳們沒什麼錯誤
要是用走路的遇到轎車亂開門也是會被撞到受傷......
對方和妳方的和解有落差難以達成共識!!
只有走上法院之途討回公道
況且對方無照開車上路就是非常不對,害己又害人
~~~~看妳能不能忍這口氣,(我想當然是不能忍)因為對方無照又犯錯還大言不慚說你們不對,做賊喊捉賊,實在很超過.....
12000當然很難和解....唯一辦法就是先告上法院
邊告邊和解 用刑事壓民事
如果對方和解金再提高一點 估算一下自己的底線(至少要三.四萬元以上吧!)
,也不能要求和解金太高
否則很難達成和解,要合理範圍
無照開車真的就是不對 怎還怪別人 要跟法官說明這一點...
希望大事化小事.....因為車禍誰都不願意的
2011-06-21 10:46:18 補充:
到警局申請初判表
道路分析圖
到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那一方都可以申請調解的
準備所有醫療單據,診斷書 工作薪資證明....以備之須
第一次調解 試探對方的態度和語氣
當然第一次不可能成功的
第二次 ....三...可以提告過失傷害 請法官給公道
會很快從簡易法庭判下來的.到時他會很快和解,(因為他會怕有案底)
有理就不用怕,希望這不愉快的事情趕快過去祝福妳~~
By Anonymous
at 2011-06-23T02:59
at 2011-06-23T02:59
開修復估價單c.因傷無法上班損失天數d.幼兒住院看護天數*1800
2.無照駕駛且於黃線停車肇事
a.肇事者要求第一項之賠償
b.若肇事者不理轉向車主要求賠償(車主有連帶賠償責任)
3.到鄉鎮公所申請調解三次無法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會將案件移送法院
若第三次調解確定破裂亦可自行至法院按鈴申告肇事者及車主過失傷害之
刑事責任
要求民事1醫療賠償(含看護)2車損賠償3失能傷害補償4精神賠償
只是法院程序冗長(約1~1.5年)建議在調解時取的共識為宜
By Oliver
at 2011-06-23T14:26
at 2011-06-23T14:26
給您一下交通法條作為參考
依照道路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有所規定: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基本上 還是建議您 如果下次要停車 可以將車子行駛至停車場 對自己比較有保障
這是私人給你的建議
至於後方直行的機車有否責任,則要看當時狀況,如車門突然打開,讓他連閃避的機會都沒有,則機車完全沒有責任;如你已經開車門一段時間,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則該騎士違反道路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亦有疏失。
到底算誰的錯,由誰賠償:
機車騎士如沒有責任,則開車的駕駛員及下車的乘客均有責任都要負賠償責任。
機車騎士如有疏失,則三方均有責任都要負賠償責任。責任多寡可能要鑑定或提出訴訟有有明確答案。
建議你可先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以免浪費時間又傷財。
記得 您的孩子有受傷 別這樣隨對方開價 至少 負責到醫療過程結束 且完全康復之時 可以不求任何賠償 醫療賠償不可少喔 記得 傷到臉代表頭也有受傷
法條是給您當作參考 可以作為依據 祝福您順心如意
2011-06-21 10:32:39 補充:
回答一也回答的很好 記得按照回答1的程序去處理喔 也可以參考我提出的法條 加油 祝福您的孩子
By Erin
at 2011-06-21T12:25
at 2011-06-21T12:25
1 去交通隊申請研判表
2 再去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調解
3 醫院驗傷單與收據備用
4 看調解情況如何
5 對方態度差的話 再決定是否告對方過失傷害(公訴罪)
對方於車禍報告確認為沒注意後方開駕駛座車門導致車禍
光是這點對方就理虧了
而且你們時速只有30-40直行機車
By Delia
at 2011-06-25T15:24
at 2011-06-25T15:24
事故是依路權為主,此例沒有什麼車速過快~~~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三項: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所以,對方幾乎是事故的完全主因了~~~
依法去求得應有的賠償(或請求對方應有的處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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