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幫助))工讀遇到惡質店家(桃園餐飲) - 工作
By Michael
at 2014-10-17T00:00
at 2014-10-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朋友今年17滿
在桃園的某間義大利簡餐餐廳工讀
一小時時薪103元
在9月底及10月初時有向店家說:不適任想離職
店家有要求說要等到店家找到人在走
但我朋友因10月15重感冒不適就無至該店就任
卻在10月16日接到店家來電說
1.我朋友沒有提前15天簽寫離職單,依照店家與工讀合約一天要"倒扣"500元整
2.店家堅稱我朋友沒有事先說要離職
3.店家稱我朋友惡意離開,造成店家人手不足、造成店家損失
4.店家堅稱我朋友態度懶散毫無精神,早已談過並給予機會,卻還是這種樣子
5.店家稱10月15有致電給我朋友家長,家長向店家說有送我朋友去上班,隔數時家長傳簡訊說我朋友要離職不做,認定惡意
6.店家向我聲明,合約是雙方同意下簽署的,如人人如此,合約啟有效?社會大亂?
但我朋友說
1.已於9月底及10月初頭各有向店家申報要離職,並同意店家找到人在走
2.當天家長並沒有送我朋友去工作
綜合以上目前有的資訊,想請問一下
基於勞基法第26條該店家若是使用不當合約倒扣一天500元,是否有觸犯勞基法?
基於勞基法第26條曠職/請假倒扣應當僅有月薪制度才可實施,時薪制度則是有做有錢、沒做沒錢
店家聲明可請當事人見面說
倘若如此是否還能追討回10月有做的這兩週薪資?
是否應請警察到場協助辦理?
綜合以上資訊,店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能夠檢舉?
已更新項目:
根據小弟了解
未滿3個月離職不適用合約牽制要多少天以前填寫離職單方可離職,是否?
工讀、正職應當在上工後加入勞健保,是否?
在桃園的某間義大利簡餐餐廳工讀
一小時時薪103元
在9月底及10月初時有向店家說:不適任想離職
店家有要求說要等到店家找到人在走
但我朋友因10月15重感冒不適就無至該店就任
卻在10月16日接到店家來電說
1.我朋友沒有提前15天簽寫離職單,依照店家與工讀合約一天要"倒扣"500元整
2.店家堅稱我朋友沒有事先說要離職
3.店家稱我朋友惡意離開,造成店家人手不足、造成店家損失
4.店家堅稱我朋友態度懶散毫無精神,早已談過並給予機會,卻還是這種樣子
5.店家稱10月15有致電給我朋友家長,家長向店家說有送我朋友去上班,隔數時家長傳簡訊說我朋友要離職不做,認定惡意
6.店家向我聲明,合約是雙方同意下簽署的,如人人如此,合約啟有效?社會大亂?
但我朋友說
1.已於9月底及10月初頭各有向店家申報要離職,並同意店家找到人在走
2.當天家長並沒有送我朋友去工作
綜合以上目前有的資訊,想請問一下
基於勞基法第26條該店家若是使用不當合約倒扣一天500元,是否有觸犯勞基法?
基於勞基法第26條曠職/請假倒扣應當僅有月薪制度才可實施,時薪制度則是有做有錢、沒做沒錢
店家聲明可請當事人見面說
倘若如此是否還能追討回10月有做的這兩週薪資?
是否應請警察到場協助辦理?
綜合以上資訊,店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能夠檢舉?
已更新項目:
根據小弟了解
未滿3個月離職不適用合約牽制要多少天以前填寫離職單方可離職,是否?
工讀、正職應當在上工後加入勞健保,是否?
All Comments
By Megan
at 2014-10-20T21:13
at 2014-10-20T21:13
問題:是否應請警察到場協助辦理?綜合以上資訊,店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能夠檢舉?
回答:
這樣子民事(勞資糾紛、勞資爭議)不歸警察局管,縱使你直接打 110 電話報警,警方只是維持社會秩序,避免 勞工与資方(雇主)激動 打架,警方只是維持秩序,警方不介入也不處理這樣子民事(勞資糾紛、勞資爭議);這樣子民事 情況 原本 就不歸警察局管,
這樣子民事(勞資糾紛、勞資爭議)歸 各縣市政府的 勞工局 管,
... 這樣子民事(勞資糾紛、勞資爭議),民眾有任何疑問,或民眾要檢舉 黑心 資方(雇主),民眾可直接撥打桃園縣的 1999 縣民專線做 諮詢和檢舉;接電話公務員會幫您案件轉去桃園縣政府處理 勞資糾紛、勞資爭議 的單位
問題:工讀、正職應當在上工後加入勞健保,是否?
回答:
17歲都應該知道 應當在上工當天立刻加入勞保(包括時薪制 工讀生),民眾要檢舉 黑心 資方(雇主),民眾可直接撥打桃園縣的 1999 縣民專線做檢舉
問題:我朋友今年17滿,在桃園的某間義大利簡餐餐廳工讀,一小時時薪103元
4.店家堅稱我朋友態度懶散毫無精神,早已談過並給予機會,卻還是這種樣子
6.店家向我聲明,合約是雙方同意下簽署的,如人人如此,合約啟有效?社會大亂?
回答:
唉,依照行政院核定,國內目前勞基法所規定 法定最低時薪為 新台幣115元,而且,時薪制 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如:國慶日)當日出勤工作,事業單位則應給付勞工每小時時薪不低於230元(即基本工資時薪 115元x 2),否則勞工局最高可裁罰事業單位30萬元新台幣
而且,時薪制 勞工 加班的話,資方(雇主)必須額外付加班費(即基本工資時薪 115元x 1.33)(額外指多付「3分之1」時薪的工資做計算)
而且,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確定調漲,自2015年7月起,時薪制 勞工 法定最低時薪從現行的115元,調高至120元
唉, 您們 直接撥打桃園縣的 1999 縣民專線電話去做檢舉;省得跟 義大利簡餐餐廳 店長 嘰嘰歪歪!
零售與餐飲業通常 勞工 薪資較低,也不全是全職工作。資方(雇主)大量雇用 時薪制 勞工 ,資方(雇主)常常視「工讀生」及「時薪制 勞工」蠢蠢的,年幼可欺,老找雜七雜八理由占 「工讀生」及「時薪制 勞工」便宜
總而言之,桃園的某義大利簡餐餐廳 店長 看您們今年才17歲,滿單純/純純(蠢蠢),年幼可欺,您們 直接撥打桃園縣的 1999 縣民專線電話去做檢舉;省得跟 義大利簡餐餐廳 店長 嘰嘰歪歪!
.
By Lucy
at 2014-10-21T11:38
at 2014-10-21T11:38
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說得很清楚,公司一切合法。
店家稱我朋友惡意離開,造成店家人手不足、造成店家損失。這種情形可向妳朋友依民法184條,要求賠償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是否應請警察到場協助辦理?
警察不管民事,不懂不要亂問。
綜合以上資訊,店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及相關法律,能夠檢舉?
無法可檢舉,店家發薪時,可在交接時,依約扣除賠償部分,剩餘交付妳朋友,就完成交接了!
2014-10-18 02:29:39 補充:
根據小弟了解
未滿3個月離職不適用合約牽制要多少天以前填寫離職單方可離職,是否????
這是網路不實謠傳不要亂聽
By Tristan Cohan
at 2014-10-17T20:16
at 2014-10-17T20:16
妳們所簽的合約優於勞基法以合約為主 與勞基法牴觸 以勞基法為準
更規定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薪資
以上所說都是百紙黑字 勞基法規定的 妳看看 雇主有多少違法之處 去勞工局舉報吧 你一定贏的 放心吧 還有問題 可以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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