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一直在思考此問題
後來打去市政府問的結論是
加倍給薪+補假一日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請記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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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打去市政府問的結論是
加倍給薪+補假一日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請記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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